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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院在审理两起不服土地颁证的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促进该案顺利审结。
1992年原告顾帮学等四人在堂兄顾帮道的带领下,共同集资、共同建造了东山金属制品厂。虽然该厂经营时间不长,但原告等四人有了安身之所,他们与家人一直住在厂里。2003年顾帮道因病去世,次年其继女持遗赠的个人房产证,要求顾帮学等人搬出房屋。顾帮学等人这才知道,早在2001年,顾帮道就隐瞒事实将共同建造的厂房登记在个人名下。面对将被扫地出门的尴尬局面,顾帮学等人走上了诉讼维权道路。起初,原告等人认为房屋权属确认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于是提起了民事诉讼。案经一审、再审、二审,虽然查清了房屋初始形成过程,但是,原告无法民事诉讼直接否定行政机关颁发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证。原告不得不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起案件涉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原告维权较为艰辛。为有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金家庄区法院依法向马鞍山市土地局发出司法建议,说明案件事实情况,并建议发证单位自行撤销本案涉诉土地证。该份司法建议引起了土地局的高度重视。马鞍山市土地局根据上述司法建议,于12月28日作出了撤销土地证的决定,原告顾帮学等四人主动撤回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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