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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12月24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原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陈万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万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万华的犯罪所得人民币89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9月份,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惠利花园A区、C区、D区部分工程急欲开工,但由于该公司在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相关审批手续过程中缺少人防工程方案图和施工图,无法通过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审批。为使工程尽快开工,2006年中秋节前,惠利公司董事长廖某指使其外甥到陈万华家送给其现金30万元。收受贿赂后,陈万华违规让市人防办工程科签批了惠利公司人防工程报建项目。
2006年11月份,惠利公司开发的银鹭山庄、惠利花园B区部分工程也欲开工,同样因缺少人防工程施工图而无法通过市人防办的审批。为使工程尽快开工,2007年春节前,廖某再次指使其外甥到陈万华家送给其现金30万元。陈万华收受贿赂后,于2007年3月再次违规让市人防办工程科签批了惠利公司人防工程报建项目。
法院还查明,2003年11月份,安徽金九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淮南市人防办0208工程的建设权。为让工程尽快开工,金九龙公司董事长赵某分别于2004年春节前和2004年4月份的一天,两次到被告人陈万华家送给陈现金各5万元,共计10万元。收受贿赂后,陈万华于2004年5月批准该工程开工。
2006年春节前,赵某为催要工程款,再次到陈万华家送给陈现金10万元。此后,被告人陈万华陆续为金九龙公司拨付了工程款。
此外,检察机关指控的陈万华其他两项共计9万元的受贿事实,法院也依法认定。
被告人陈万华在淮南市纪委对其收受他人巨额钱款问题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赵某等人贿赂的问题,并将全部赃款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万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万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淮南市纪委在掌握陈万华收受他人巨额钱款的线索后对其进行调查,在此期间,陈万华交代了其收受廖某60万元现金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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