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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安徽徽商集团公司所属华物期货公司、商之都、城镇建设公司三“老总”,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给自己发“奖金”;挪用公款1250万元,用于自己注册公司、经营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12月3日下午,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谌正平有期徒刑八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清平、朱倩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6年2月,被告人谌正平在担任安徽华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认为自己的奖金待遇低而向华物公司董事长汪伟书面报告,要求每年按10万元给予年薪补贴,汪伟将报告交于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夏普。因华物公司亏损不符合奖励条件而未获批准,后被告人谌正平与华物公司财务负责人徐祖林(另案处理)预谋,利用职务之便,以“班子成员奖励”的名义,由徐祖林出具虚假的奖励分配报告,谌正平自己在报告上签字,从华物公司领取人民币20.5万元,被告人谌正平分得赃款16万元,徐祖林分得赃款4.5万元。案发后,从被告人谌正平处追回赃款16万元。 2004年4月至11月,担任华物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谌正平,提议并与担任商之都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的被告人张清平、担任安徽省徽商集团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被告人朱倩商议决定,三被告人共同成立安徽思立米经贸公司。被告人谌正平提出以他人的名义登记注册,并提供两张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张清平、朱倩各提供一张自己亲戚周莉、婆婆宋邦贵的身份证复印件,后谌正平用宋邦贵和自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三被告人经预谋,各自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单位相互转账等手段,四次从商之都挪用公款共计1000万元、两次从华物公司以客户出金名义挪用公款共计250万元,总计人民币1250万元,用于思立米公司注册和经营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共获得非法收益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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