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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11月13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某村委会民兵营长陈某收取“工程好处费”一案公开宣判,陈某因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07年6月,陈某在担任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民兵营营长期间,利用村委会委派其负责该村“××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绿化工程的现场监管和完工验收之便,先后七次收受承包该工程的个体老板奚某、苏某现金34900元,为其谋取不当利益。鉴于陈某案发后主动退赃,鸠江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解释:
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从原来规定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修改后的刑法将贿赂犯罪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两大类,涵盖了各类自然人,解决了此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以外贿赂案件的犯罪主体难以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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