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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奇的刑事案件,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某日,被告人张某某代表六安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六安市“六毛路”改建工程某标段联合施工协议》。被告人张某某因此获得了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某标段的施工权。后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被告人张某某受委托代理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六安市金安区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工程款。该案经一审、二审,原告胜诉。2004年低,为达到领取法院执行标的款之目的,被告人张某某伪造“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冒充李某某,用虚假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分三次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标的款2159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个人非法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考虑到张某某使用伪造的印章已领取巨额标的款,后果较为严重,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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