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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李春俄等人与被申请人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再终字第000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俄,男。
  委托代理人:朱屹,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子非,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行跃,男。
  委托代理人:朱屹,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子非,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庆新,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献彬,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行义,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春俄等人因与被申请人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1999)皖行终字第00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04)行监字第138-1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春娥、刘行跃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屹、张子非,被申请人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安英到庭参加诉讼。原审上诉人高庆新、孟献彬、苏行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萧工商处字(1998)第011号、第012号、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9)皖行终字第005号行政判决和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宿中行初字0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俞远来
  审  判  员  董祝新
  代理审判员  袁学梅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权伟灵(代)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