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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明抢劫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终字第0034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明,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凤阳县武店镇灵泉村南一队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丁,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凤阳县武店镇赵拐村沟东队625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晓明、赵丁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晓明、赵丁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9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晓明、赵丁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前锋菜市场北边公厕边,持刀强行将被害人姚守娥带到旁边的巷道内,抢走现金20元及“金鹏”牌手机一部。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50元。
  2、2009年3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晓明窜至田家庵区前锋二村1号和2号楼之间,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孙红,抢走现金700元。
  3、2009年3月2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晓明窜至田家庵区前锋二村34号楼1单元二楼楼梯内,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朱红英,抢走现金150元。
  4、2009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晓明、赵丁窜至田家庵区前锋二村花园小区一围墙缺口处,持刀威胁被害人于婷婷、李娜,从于婷婷的包里抢走现金40元。
  5、2009年3月25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晓明窜至田家庵区前锋一村54号楼3单元楼下,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刘宏,抢走其挎包,包内有现金300元及“飞利浦”牌手机一部。
  6、2009年3月27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晓明窜至田家庵区前锋花园小区17号楼附近,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周敏敏,抢走现金100余元。
  7、2009年3月29晚21时许,被告人王晓明、赵丁窜至田家庵区前锋二村9栋3单元,持刀威胁驾车回家的被害人席丽丽,抢走现金300余元、“三星”牌J708手机一部。后两人又逼迫席丽丽交出工商银行卡和密码,赵丁持刀在车上看住被害人,王晓明持卡到工商银行取出现金2700元。“三星”牌J708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76元。
  8、2009年3月31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晓明窜至田家庵区前锋二村17号楼2单元楼梯口,持刀威胁被害人张广荣,抢走现金300元和“三星”牌手机一部。
  9、2009年4月3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晓明、赵丁窜至田家庵区前锋二村1号楼1单元门口,持刀威胁被害人李艳,抢走现金30余元。
  10、2009年4月4日晚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王晓明、赵丁窜至田家庵区前锋一村电厂家属区4号楼楼下,持刀威胁被害人许芳,抢走现金500元。
  11、2009年4月4日晚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晓明、赵丁窜至田家庵区前锋一村31号楼2单元门口,两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桂敏,抢走皮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
  12、2009年4月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晓明窜至田家庵区前锋村31号楼2单元楼梯内,持刀威胁被害人杨韦,抢走现金60元。
  13、2009年4月8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晓明窜至田家庵区前锋电力村3号楼2单元,持刀威胁被害人马宏梅,抢走现金200余元。
  14、2009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晓明窜至田家庵区前锋二村30号楼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陈军,抢走现金500元和“诺基亚”牌7310手机一部、充电器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诺基亚”牌7310手机价值689元。
  2009年4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晓明、赵丁再次窜至田家庵区前锋二村伺机抢劫时,被守候的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原判根据两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赵守娥等多人的陈述、证人张凯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五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晓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赵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判决被告人王晓明、赵丁非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王晓明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赵丁上诉提出其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晓明、赵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身女性为目标,在2009年3、4月间,时分是合,采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共计14次,其中王晓明实施抢劫14次,赵丁参与抢劫6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本院审理中,两上诉人未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王晓明、赵丁的上诉理由,经查,王、赵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以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应依法惩处。赵丁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赵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对王晓明、赵丁量刑允当。故两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明、赵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王晓明实施抢劫犯罪14次,犯罪数额7000余元;赵丁参与抢劫犯罪6次,犯罪数额4000余元,均属多次抢劫,应依法惩处。赵丁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赵丁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晓明、赵丁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郑顺斧
  审  判  员  嵇宪生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春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