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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复字第0026号
被告人张升武,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半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毕家岗新建一村单身宿舍后散户。199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8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1月25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升武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松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0年2日1日作出[2010]巢刑重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升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陈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11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升武与同案被告人陈松及马俊(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庐江县庐城镇“同一首歌”音乐会所唱歌,在门口遇见酒后来此唱歌的被害人丁国正等人。丁国正与陈松互打招呼后,陈松、张升武、马俊到五楼9999包厢,丁国正到三楼8888包厢。丁国正觉得陈松不够热情,有失面子,故对陈松表示不满情绪,欲上楼找陈松,被他人劝止。同在该包厢的陈俊生到五楼9999包厢将丁国正对陈松不满的情况告知陈松,陈松感到生气,便喊张升武、马俊一同下楼去找丁国正问明情况。到三楼8888包厢门口,陈松将门推开,手指丁国正令丁出来,丁国正并未理睬,此时陶章武上来拉陈松,陈松喊“打他去”,被告人张升武冲上前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丁国正身上连刺数刀,致丁国正趴倒在地。随后,张升武、陈松及马俊逃离现场。被害人丁国正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丁国正系单刃刀具刺破心脏致死。案发后,陈松驾车将张升武送到军二路菜市场附近,并给张升武2000余元人民币,张升武坐出租车逃走。 另查明:本案一审审理期间,陈松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万元;张升武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张升武、陈松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同案被告人陈松供述:2008年11月3日中午,张升武从淮南到庐江。晚上,其和马俊、张升武等人酒后到“同一首歌”唱歌。下车时,碰到丁国正等人,丁国正同其打招呼后,其和张升武、马俊到五楼9999包厢唱歌。后陈俊生来包厢讲丁国正对其不高兴,其当时很生气,就喊张升武、马俊下去问丁国正为何原因,其跟马俊讲下去敬酒。其先进8888包厢,张升武、马俊随后进去,见丁国正上身没有穿衣服站着,即让丁国正出来一下,丁未作声,其在外面骂丁国正,感到面子上过不去,就跟张升武讲“打他去”,其看见张升武和丁国正搂在一起,张用右拳往丁国正肚子上打,丁浑身是血,肠子都出来了。其和张升武、马俊准备上车时,让陈俊生赶紧把人送到医院去,还打电话让吴爱武赶紧把人送到医院去。其开车带张升武到菜市场,张升武讲有事下车先走,其给张升武二三千元。事发之前,其不知张升武带刀。次日,其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2、被告人张升武供述:案发当日晚饭后,其与陈松等去歌吧唱歌,后房间进来一人把陈松喊到外面,陈松进来喊其和另外一人到门外走道上说,下面有人对他不快活,叫其一起下去找那个人。到房间门口,陈松先进去问一个上身没穿衣服的男子讲什么坏话,又对其说:打他去!其掏出像水果刀那样的小刀,捅那男的肚子四五下,具体多少刀记不清,捅过后和陈松往外走,后下楼坐陈松的车走了,陈松给其2500元,叫其打车走了。其在公安机关讲陈松可能知道他带刀是猜测的,当晚其他人没有打被害人。 3、证人马俊的证言证实:当日晚饭后,其与陈松及陈松的朋友等人去唱歌,丁国正过来同陈松打招呼,其也同丁国正打招呼。在9999房间唱歌约十分钟,陈松喊其下去敬酒,到电梯口,陈松的淮南朋友也过来,一起到丁国正的包厢,陈松进去喊丁国正,对丁招手,陶章武站起来把陈松推到门外,淮南人和丁国正在包厢里打起来,互相卡脖子,淮南人用另一只手往丁国正身上捣,其看到丁国正身上都是血,就进去拉淮南人出来。走到楼梯口遇到陈鸿斌,淮南人准备拿刀干陈鸿斌,被其拉住。出了歌厅,陈松叫人把丁国正赶快送到医院,就和淮南人开车走了。 4、证人陈俊生的证言证实:当日晚饭后,其与丁国正等人到“同一首歌”唱歌,在门前遇到陈松,丁国正与陈松打招呼,陈松不知是否听到,未理睬丁国正。其和陈松等人进了电梯,从电梯镜子里看到丁用眼睛瞪着陈松。丁国正到三楼8888包厢,坐下就骂陈松,陈鸿斌、陶章武等人劝丁不要“哄”。其到9999包厢,在包厢的卫生间对陈松说丁对陈松不快活,叫陈松早点回去,后又和陈鸿斌一道去9999包厢散香烟,下到三楼楼梯口,见陈松和另外二个年轻人下去,陈松对其说赶快把人往医院送。 5、证人陈鸿斌的证言证实:当晚,丁国正等人到“同一首歌”音乐会所唱歌,其将丁国正等人安排在三楼8888包厢,施雪松跟陈俊生讲丁国正不应该“擦”陈松的面子,其叫他们不要“哄”,陈俊生叫其跟陈松解释一下,其遂拿烟与陈俊生到五楼9999包厢,陈松不在,散了一圈烟就和陈俊生下楼,在楼梯口听到下面有人喊“打架”,到三楼楼梯口见陈松、马俊还有一个年轻人正下楼。听陶章武说丁国正被干倒了,后见丁国正倒在8888房间门外,就安排打120,叫人把丁国正抬到楼下等120车送往医院。 6、证人陶章武的证言证实:其和丁国正等人晚饭后到“同一首歌”唱歌,陈鸿斌安排到三楼8888房间,丁国正问陈松在哪个房间,听说是丁国正跟陈松打招呼,陈松讲酒喝多了。后丁国正脱了上衣唱歌,陈俊生、陈鸿斌都出去了。过四五分钟,陈松推开8888包厢门,跟着的是后来打人的人及马俊。陈松手指丁国正让丁出来,陈松当时生气,声音比较大,其上去拉,陈松指着丁国正对那个打人的男子说“打他去”,打人的男子到丁国正跟前,其推开站在门口的马俊出去喊服务员报警。后见陈松、马俊及打人的男子下楼走了,丁国正趴在房间门口地上,肠子都出来了,送到中医院后死了。 7、证人李功松的证言证实:其和丁国正等人到三楼8888房间,陶章武说不要闹,后陈俊生走了。二十分钟左右,陈松、马俊和一个穿黑衣服的人进来,陈松手指丁国正,没有听到讲什么话,马俊和穿黑衣服的人就过去了,穿黑衣服的人用手朝丁国正肚子捅了好几下就往外走,丁国正追几步就趴倒了,马俊没动手。他们打过丁国正后往外走,其问干什么事,穿黑衣服的人卡住其脖子将其推倒在沙发上。后其报警并将丁国正送中医院抢救。 8、证人施雪松的证言证实:其同丁国正等晚饭后到“同一首歌”唱歌,在电梯口遇到陈松等人,丁国正和陈打招呼,语气很轻视对方。到8888包厢后,丁国正要上去找陈松,大家都劝丁酒后不要闹,丁就开始唱歌了,其间陈俊生出去了。约10分钟,陈松等三人推门进来,李功松、陶章武上去拉,打丁国正的凶手将李功松推倒在沙发上,其和李功松到包厢门口劝陈松、马俊。说话时,凶手已经在里面打丁国正,用拳头朝丁国正肚子上塞。后见陈松三人出来,丁国正歪歪倒倒跟着出来到门口时趴在地上了,于是就报警。 9、证人徐进林的证言证实:其当晚在8888包厢上班,内有七八个男客人在唱歌、喝酒。快8点时,冲进来一个穿运动服的人,门外还有人把门堵住,穿运动服的人上来就打房间里上身赤裸的男人,其往外走回头看到上身赤裸的男人往门口一趴,肚子上有血。 10、证人程美玲的证言证实:其当晚在8888包厢上班,内有七八个男客人在唱歌、喝酒,其坐在那个被捅的人身边,那人让其去问一个人在哪个包厢,旁边的人不准去,其感觉陪的客人酒喝多了,就从房间跑出来,见三四个男人到8888房间门口,正好其陪的那个客人从房间出来站在门口,看到一人开始动手打他,其吓着跑到楼上。后徐进林上来讲,其上班的房间打架了,刚才陪的那个客人倒下了,肚子上有好多血。 11、证人陈奇慧的证言证实:当晚,其与陈松、马俊及陈松淮南的朋友等人饭后到“同一首歌”9999房间唱歌。其间,有一个男的进来,陈松即和马俊出去,其追到电梯口问陈松哪去,陈松说下面来了朋友敬两杯酒。下面喊打架时,陈松淮南的朋友不在包厢,其见三楼一个包厢门口尽是血就回家了。9点半左右,陈松打电话叫其下楼,陈松说晚上确实没有动手,其说要是动了手就去自首,要不是就到公安局说明情况。后打电话给陈松妻子徐丽带陈松去投案自首,又打电话给王林震找陈松去投案自首。 12、证人巩绪东的证言证实:在8888房间唱歌时,丁国正讲上楼跟人喝杯酒,其他人都叫丁别上去,丁就在唱歌。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进来用手对丁国正指,意思要丁国正出去,有人就拉这个男子,丁国正就往门口走,一个男子一手把丁国正头抱着,一手朝丁国正肚子上连续捅,一个短发男子站在门边望着,那男子捅过后转身出去,短发人也出去了。其只看到40岁左右的男子朝丁国正招手,说什么话没听清。 13、证人王科伟的证言证实:其同丁国正等人晚饭后去唱歌,陈俊生、丁国正同一个短发人和奥迪车上的人打招呼。在三楼8888房间,丁国正说要喝酒,肚子有气,意思是打招呼人家不理他,大家劝他不要闹。其从卫生间出来见一个年轻人正在用拳头打丁国正,丁的胸前尽是血,后倒在门前。 14、证人李庆生的证言证实:当晚7点,陈松和马俊讲到“同一首歌”五楼9999房间唱歌。约一个小时后,陈松打电话说他的朋友在歌厅把人打伤了,叫其打电话到医院问情况,其先打电话到县医院问。陈松又叫其到文昌家俱城,其去后见到陈松、王林震和一个外地人,陈松叫王林震把车子开走,外地人打的走了。陈松又让其打电话到中医院问,其打给何东辉。期间,其与陈松走到陈奇慧楼下,陈松叫陈奇慧下来,这时何东辉打电话说人已经死了。陈奇慧叫陈松赶快去投案自首,其也劝陈松自首,陈松同意,但说要考虑一晚。次日10点钟,其与王林震送陈松到公安局。 12、证人吴爱武的证言证实:当晚,其与陈松、马俊、陈松的淮南朋友等人到“同一首歌”五楼9999包厢唱歌。二十分钟后,陈松等三人出了包厢,陈奇慧问陈松哪去,陈松讲下面来了朋友去敬酒。其间,陈鸿斌和陈俊生进来散烟、打招呼,后其到三楼见几人正在抬一个年轻人出来。 1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被害人死亡现场的基本情况。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被告人陈松、证人马俊分别辨认出张升武即是捅死丁国正的人。被告人张升武指认了其在“同一首歌”歌厅作案现场的具体情况。 15、庐江县公安局庐公刑技(2008)第211号《关于对丁国正死亡原因的法医学鉴定》证实:死者丁国正身上有8处单刃刀刺创口;丁国正的死亡原因系单刃刀具刺破心脏致死。 1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李功松向110报案的情况。 17、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11月9日晚8时许,濉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濉溪县刘桥矿工人村一网吧门前,将网上逃犯张升武抓获。 18、破案情况说明证实:该案侦破经过及被告人陈松于2008年11月4日主动到庐江县公安局投案情况。 19、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释放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张升武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8年4月14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1月25日被释放。 20、调解协议书、申请书、收条证实:2009年6月7日,同案被告人陈松的亲属与被害人丁国正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8万元;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升武的亲属与被害人丁国正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丁国正的亲属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对陈松、张升武从轻处理。 21、扣押物品清单及代收罚款收据证实:庐江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升武人民币2400元。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升武、陈松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升武伙同他人无端生事,随意殴打他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不计后果,手持利刃对被害人丁国正的要害部位猛刺数刀致丁国正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升武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巢刑重字第0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升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向党 审 判 员
郑顺斧 审 判 员 嵇宪生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春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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