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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复字第0011号
被告人费德林,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县梵殿乡黎家沟村六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6日被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费德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8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费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费德林与家住安徽省涡阳县双庙镇史庙街上的被害人史文侠在广东打工时相识,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长期分别在外打工,仅在春节时回史文侠娘家涡阳县过年。2003年8月,史文侠以费德林赌博成癖、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涡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公告缺席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四间楼房和婚生子抚养等事项进行了判决。2005年,被告人费德林得知法院已判决二人离婚之事,之后连续三年未回涡阳县过年。 2009年元月,被告人费德林应史文侠之邀返回涡阳县史文侠娘家过年。期间,因被害人史文侠提出二人已离婚,让费德林离开其家以及费德林接听一男子打给史文侠的电话等原因,双方发生争吵。2009年元月29日晚,被告人费德林驾驶摩托车带史文侠前往蒙城县马集镇催要欠款。当夜,两人在该镇三关村刘圩庄史文侠的姑姑史素英家借宿时,再次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费德林遂产生杀死史之念,先持一电瓶灯砸击被害人史文侠头面部,后用一电线勒史颈部未果后,又拿过一木板猛击被害人史文侠头部多下致史文侠不再动弹为止。费德林换下血衣,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史文侠系被他人用钝性物连续、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造成呼吸、循环中枢衰竭而死亡。2009年2月6日,被告人费德林在广东省新兴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费德林供述:他与史文侠于1996年在广州市打工时相识,于1998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婚后住在涡阳县双庙镇史庙街上岳父处。后两人到广州打工时,因史文侠结识一男子,他找史时,被史找人打过两次。后史文侠到沈阳做按摩。期间,虽两人都回家过年,但没有夫妻生活。2005年,史文侠告诉他法院已判决两人离婚,他不相信。之后三年他都没有回过涡阳县。这次,史文侠主动要他回来过年,并要他给岳父500元钱,他照做了。但年三十晚上,史文侠就骂他说二人已离婚,说他是废物,让他滚。年初二下午,因他接一东北男子打给史文侠的电话,晚上被史拳打脚踢,并又要他滚。后那个男子每天都给史打电话。初四晚上,史文侠去蒙城县马集镇要欠款,他骑摩托车带史去的。当晚住在史的姑姑家。史文侠打麻将到半夜睡觉时,不愿脱衣服,说二人早已离婚,怕被他强奸。他听后非常生气,说离婚为何还让他回来。二人发生争吵,他掐史的脖子,史也反抗掐他,并说不打死她,她就要打死他。他更加生气,便从桌子上拿一电瓶灯对史的太阳穴打了四、五下,把电瓶灯打烂了。史对他求饶,他更气,想到史文侠报复心强,自己把她的脸打烂了,自己肯定也活不了,就想把她搞死。他在用地上的一根电线勒史的脖子没能勒住后,又拿过一木板,对趴在地上的史文侠头部猛击多下,史没有声音了。后他把身上带血的毛衣和内衣脱掉,随手拿个毛衣穿上,用屋内半瓶绿茶冲洗一下手,逃离现场。后在广东省新兴住旅社时被抓获。 2、证人证言: (1)证人史会和的证言证明:其女儿史文侠和费德林在广东打工时认识并结婚,后史文侠到沈阳做按摩。史文侠说费德林年龄大好赌,于2004年在涡阳县法院登报离的婚。2009年二人又分别回来过春节。案发前几天的一天晚上,别人打史文侠的手机,费德林接了,被史骂了几句,费德林怕史文侠。案发当晚,费德林骑摩托车带史文侠去马集要钱,第二天上午8点左右,其外甥女打电话说史文侠死了。 (2)证人潘朝英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8时许,史文侠夫妇骑摩托车到其家,好像是要帐来,后史和其婆家哥刘干一起打牌。史文侠现在东北打工,她丈夫在广东打工,二人正在闹离婚。其证言还得到刘学夫、史素英等人的证言印证。 (3)证人刘梦想的证言证明,其在刘学夫大门东屋睡的,夜里听到有个女的喊“别打我,救命”,好像有头碰墙或地的声音,后来有个人打开大门走了。其证言还得到刘丁丁的证言印证。 (4)证人刘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电话通知表妹史文侠黄楼欠她钱的人回来了。后史文侠夫妇骑摩托车来了,那人答应次日把钱送来。晚上其留表妹夫妇住下,其陪表妹打两圈牌,就去睡了。第二天听说前屋死人了。听说表妹离婚几年了。 (5)证人史良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9日晚8时许,其侄女史文侠与丈夫费德林一起到其家借摩托车,说是去蒙城黄楼要帐。其和费德林在一起打过工。费德林夫妻几年没在一起了,2009年刚在一起过的春节。 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并对其中遗留于现场的木板、电瓶灯、T恤衫、羊毛衫、毛线衣、电线相关物证予以提取。 4、蒙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史文侠系被他人用钝性物连续、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造成呼吸、循环中枢衰竭而死亡。 5、安徽省公安厅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从现场中心棉被、地面、T恤衫左右袖、羊毛衫左右袖、电瓶灯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检均检出血反应,检出相同基因型,均为史文侠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73×1024倍,即似然比率为3.73×1024:1。从现场中心木板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检见血反应,未检出基因型。史文侠的阴道擦拭物未检见人精斑。 6、蒙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补充说明证明:现场勘查时,在现场中心未发现手机充电器;在现场方桌上倒放有一只无盖的空“统一”牌绿茶塑料瓶,经检验,该绿茶瓶未见明显异常,故未加以提取。 7、书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3)涡民一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害人史文侠于2003年8月26日起诉要求与被告人费德林离婚,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缺席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8、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2月6日晚19时30分,该所根据“110”指令,在新兴县环城北路翠园旅店内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费德林抓获。 9、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费德林的出生日期、籍贯及住址等情况。史文侠的身份证证实被害人史文侠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费德林亦无异议,本院复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德林因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史文侠之间的矛盾,故意持械连续击打史文侠头面部致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费德林杀人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的,被告人费德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亳刑初字第06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费德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曙光 代理审判员 程
宽 代理审判员 余乃荣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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