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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风受贿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复字第0031号

  被告人王海风,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研究生文化,原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曾任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区长,住马鞍山市碧云天小区6栋11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09)蚌刑初字第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王海风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土地买卖、征迁、办证、矿山开采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5.1141万元(含11.48万元购物卡)、36.4万美元、4万港币、10万新台币,金条四根、劳力士牌手表两块、诺基亚牌手机两部、“LV”牌皮包一个等物。其中包括:1、收受马鞍山春天房地产公司经理任敖根所送的房产、款物折合人民币333.5341万元。2、收受马鞍山市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本昭所送的人民币205万元、3.3万美元。3、收受马鞍山建厦房地产开发公司、马鞍山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何明所送的人民币175万元、2万美元。4、收受马鞍山市皖东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闻加明所送的人民币140万元、2万美元。5、收受马鞍山市金鼎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海晨大酒店董事长汪涛所送的人民币142万元、6千美元。6、收受安徽海外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夏国良等人所送的房产、款物折合人民币95万元、5千美元、购物卡7千元。7、收受马鞍山顺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阮传华所送的12万美元。8、收受安徽梦都集团董事长沈基前所送的人民币61万元。9、收受马鞍山市朝辉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何礼辉所送的7万美元、购物卡3千元、诺基亚手机一部。10、收受安徽协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钟苏所送的房产、款物折合人民币51.3万元、6千美元、四根金条。11、收受南京双益选矿厂负责人杨业春所送的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原始股40万股(每股1元),折合人民币40万元。12、收受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裴世平所送的人民币37万元、“LV”牌皮包一个。13、收受马鞍山市雨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夏登明所送的人民币25万元、2千美元、购物卡1.5万元。14、收受马鞍山市扬城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宝钢所送的人民币11万元、1.7万美元。15、收受马鞍山新东湖房地产公司副董事长姚树平所送的人民币18万元、5千美元、购物卡1万元。16、收受马鞍山深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黄昱来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17、收受马鞍山市斌勇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大斌所送的2万美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诺基亚手机一部。18、收受马鞍山市国画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杨建国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1.5万美元。19、收受马鞍山市中房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燕京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20、收受马鞍山市恒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顺民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1万美元、购物卡4千元。21、收受安徽佳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德佩所送的人民币9万元。22、收受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秦强所送的1万美元、购物卡1万元。23、收受马鞍山松源宝石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道鹤所送的人民币8万元。24、收受马鞍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福建送给的人民币6万元、购物卡7千元。25、收受安徽长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杜少荣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26、收受安徽中周集团董事长周东红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27、收受安徽井泉集团董事长李井泉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28、收受马鞍山市安徽恒兴矿业公司经理郭宏所送的5千美元、购物卡4千元。29、收受马鞍山森隆集团董事长黄治平所送的4万港币。30、收受马鞍山市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谢美贵所送的购物卡4千元、10万新台币。31、收受马鞍山市国润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王平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32、收受马鞍山市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薛书强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33、收受马鞍山市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世雄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34、收受杭州钢铁集团下属紫元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红军所送的购物卡1.78万元。35、收受马鞍山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国琴所送的购物卡1.4万元。36、收受马鞍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贾小维所送的人民币3千元、购物卡9千元。37、收受安徽双诚商品砼有限公司董事长姚钧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38、收受马鞍山市金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艳华所送的购物卡1万元。39、收受马鞍山黄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葛士军所送的人民币5千元。案发后,侦查办案机关追缴赃款1533.1万元、1.1万美元,扣押王海风投资在内蒙古金卓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700万元(原值尚未变现)、购物卡等财物。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的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干部履历表,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财会凭证、过户手续,追缴、扣押涉案财物凭证等书证;证人任敖根、王怡方、鲁本昭、骆翔、闻加明、汪涛、冯建华、阮传华、沈基前、何礼辉、钟苏、杨业春、裴世平、夏登明、陈宝钢、姚树平、黄昱来、曾大斌、杨建国、刘燕京、李顺民、王德佩、秦强、李道鹤、张福建、杜少荣、周东红、李井泉、郭宏、黄治平、谢美贵、王平、薛书强、吴世雄、孙红军、张国琴、贾小维、姚钧、刘艳华、葛士军等证言以及王海风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复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海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海风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蚌刑初字第0044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海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敬之
  审  判  员  陈明德
  审  判  员  张  军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