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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复字第0019号
被告人陈新运,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固镇县连城镇澥河村前吴组27号。2001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新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蚌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新运对该判决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21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发回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蚌刑重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新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11月18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新运酒后骑摩托车到固镇县“连城中学”旁王翠方家网吧玩。后被害人叶某某及其朋友朱米也到该网吧玩。被害人叶某某看见陈新运停放在网吧外面的摩托车,便想学骑。陈新运以教叶某某骑摩托车为由,将叶带至固镇县经济开发区东北路段(魏庄路北段)。在教叶学骑一会摩托车之后,陈新运欲与叶发生性关系,便搂抱、亲吻叶,遭叶反抗。二人在推拽过程中,从路边水沟东岸跌落至沟内。陈新运潜水爬出水沟,见叶某某在水沟中央挣扎,未予施救,即骑摩托车逃回家中。陈新运在家更换衣服后,连夜从蚌埠市乘火车逃往江苏省昆山市藏匿,2008年11月20日晚被抓获。经鉴定,叶某某系因溺水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易阜阳证实:其于2008年11月19日7时许在固镇县经济开发区料场北边水沟里发现被害人尸体并电话报警。 2、证人朱米的证言:2008年11月18日下班后,其和叶某某到王翠方的网吧玩,叶见门口停一辆黑色摩托车,问是谁的车并说要借骑。一个二十五六岁的男子说是他的,并把钥匙给了叶某某。叶某某说他不会骑,那男子就说要教她们骑车。后叶某某一个人坐上去了,男的骑车带着叶往南去了。王翠方说那男子蹲过六年牢刚出来,其向王翠方要了那男的电话号码,但打不通。证人易星星的证言与此相同,且证明其辨认出死者就是叶某某。 3、证人王翠方的证言:案发当晚7时30分左右,陈新运骑摩托车到网吧玩,把车停在门口,因陈喝醉了酒,其将陈撵出。十分钟后,叶某某和朱米骑自行车到其网吧。半小时后,朱米说叶某某和那男的学骑摩托车去了。其告诉朱米陈新运以前被判过刑。陈新运有点逗鸡眼,当晚穿黑色皮夹克、蓝色运动裤,骑黑色弯梁摩托车。 4、证人张翠英的证言:案发当日,其儿子陈新运上身穿黑色皮夹克,脚穿白色运动鞋。次日中午其进陈新运住的屋,见陈新运穿的衣服、鞋子都脱在地上,全是湿的,后发现自己的手机也被陈新运拿走了。 5、证人高学明(陈新运舅舅)的证言:2008年11月19日晚上拔打陈新运母亲的手机,是陈新运接的电话。陈新运说昨晚他从网吧带个女孩出来,后来女孩掉沟里了,并说事情很严重。 6、证人高菊(陈新运姨母)的证言:2008年11月19日晚上打陈新运母亲的手机,是陈新运接的电话,陈说他无法回头了。 7、证人陈新胜的证言:2008年11月18日晚上,陈永课家办丧事,给陈新运发个有红色布条的“孝帽子”,陈新运晚上喝酒了。证人陈洪利、郭大秀的证言与此一致。 8、证人叶振奎的证言:其孙女叶某某2008年3月份起在固镇县连城镇大成公司上班,平时很老实。证人叶亚楠、孙芳、曹群红等人的证言与此一致。 9、证人吴海锋、郭丰收的证言:他们与陈新运同村,从小一起玩,陈新运会游泳。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载明:现场的方位、水沟走向、水深、尸体位置情况及现场提取带红色布条的白色布帽、打火机、纺织物印压痕迹、足迹、水样的情况。 11、辨认笔录载明:叶振奎辨认出现场的尸体是其孙女叶某某。 12、提取笔录载明:从陈新运家中提取黑色皮夹克一件、黑色运动裤一条、黑花内衣一套、灰色毛线衣一件、咖啡色线裤一条、黑白色袜子一双、白色运动鞋一双,上述物品均潮湿。 13、固镇县公安局(2008)固公(刑)鉴(法医)第16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被害人叶某某右上臂中段皮肤有一2.0×1.5cm类圆形青紫,解剖检见胸骨柄处肌肉出血,胸骨下可见胸腺出血;叶某某系因溺水死亡,并提取胃内容、肝脏、阴道擦拭物、口腔擦拭物、乳房擦拭物、内裤、肺脏、心血做相关检验。 14、芜湖市公安局(2008)公(芜)鉴(法硅)字第01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叶某某溺水的现场水样、叶某某的肺脏、肝脏组织均检见梭形硅藻存在。 15、芜湖市公安局(2008)公(芜)鉴(毒化)字第35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叶某某胃内容中未检出本地区常见毒物。 16、蚌埠市公安局(2008)蚌公(法医)物证字第510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叶某某阴道、乳房、口腔擦试物均未检出人精斑。 17、固镇县公安局(2008)固公鉴(痕检)第26号纺织物痕迹检验报告证实:现场勘查中提取的纺织物印痕其造痕体与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提取的陈新运裤子属同一类型。 18、固镇县人民法院的(2001)固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实,陈新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19、被告人陈新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运违背被害妇女意志,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强行搂抱、亲吻被害人,致被害人在反抗过程中跌落水沟内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新运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其系累犯,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陈新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蚌刑重字第0007号对被告人陈新运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治松 代理审判员 华
波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高洪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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