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皖刑复字第0042号
被告人张玉海,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临泉县瓦店镇李海子行政村东陆湾126号,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杨空新村4巷7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进国,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瓦店镇李海子行政村东陆湾22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卫红,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泉县瓦店镇瓦店行政村01-35-1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海、张玉田、李进国、周卫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玉海、李进国、周卫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玉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7月份,张玉海将4块毒品交给其弟张玉田保管,将另外1块毒品交给其儿媳钱芬芬(另案处理)保管,将9袋麻古交给其女婿刘玉镇(另案处理)保管。同月,一个叫“王影”的出租车司机让李进国为其购买毒品,约定每克430元。李进国又让周卫红为其联系购买毒品,约定每克410元,同时每块毒品给周1000元的好处费。7月26日,周卫红与张玉海联系购买2块毒品,约定每克400元。当日下午,张玉海安排张玉田将保管的4块毒品中的2块送到其在临泉县杨空新村的住处,后张玉田又按照张玉海的安排将其中1块毒品在临泉县静波中学北门交给了王海卫(另案处理),另1块毒品从张玉海家的西边窗户放入屋内。次日上午,张玉海又安排张玉田将保管的1块毒品送给王海卫,同时安排钱芬芬将保管的1块毒品送到其住处。随后,周卫红到张玉海住处将2块毒品拿走,约定卖掉后再将钱付给张玉海。周卫红拿到毒品后打电话,让李进国到其租房处取毒品,李进国拿毒品时约定,卖掉后再将钱送过来。后李进国携带该毒品按照与“王影”的约定在临泉县百货大楼北侧等待交易时,被临泉县公安局缉毒民警抓获,当场搜缴嫌疑毒品两块,每块重350克,共700克。临泉县公安局缉毒民警又在张玉田家中搜查出嫌疑毒品1块,重330克;在刘玉镇家搜查出嫌疑毒品麻古9袋,每袋重20克,共180克。经鉴定:在3块嫌疑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在9袋嫌疑毒品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明,张玉海归案后向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检举李纯良等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纯良等人的基本情况。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获取该线索后,即立案侦查,于2008年11月12日破获以李纯良为首的特大贩卖毒品团伙,缴获吗啡19316克、海洛因336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在李进国拎的鞋盒里发现并扣押嫌疑毒品2块,在张玉田租房处发现并扣押嫌疑毒品1块。在刘玉镇住处发现并扣押嫌疑毒品9袋。 2、称量笔录和当面称量照片证明:当着张玉海、周卫红、张玉田、钱芬芬、李进国的面称量,从李进国处扣押的2块嫌疑毒品净重均为350克,并从2块嫌疑毒品中分别提取0.1克送检,依次编为检1、检2;当着张玉海、张玉田的面称量,从张玉田处扣押的1块嫌疑毒品净重为330克,并从该块嫌疑毒品中提取0.1克送检;当着张玉海的面称量,从刘玉镇处扣押的9袋嫌疑毒品净重均为20克,并从每袋嫌疑毒品中随机抽取2片送检。 3、阜阳市公安局阜公刑技毒化字(2008)第91、92、97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明:在所送嫌疑毒品中提取的1号和2号检材内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在所送的嫌疑毒品药片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在330克嫌疑毒品提取少量检材内检出海洛因成份。 4、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08)毒检字第3445号检验报告书证明:分别从3块嫌疑毒品中随机提取的检材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分别为77.7%、88.1%、45.8%;分别从9袋嫌疑毒品中随机提取的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分别为14.8%、15.0%、14.5%、15.3%、16.0%、15.4%、15.0%、14.6%、13.2%。 5、辨认笔录证明:钱芬芬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周卫红即是2008年7月27日到张玉海住处的男子。 6、通话记录证明2008年7月20日至7月27日张玉海手机(13034097333)与张玉田手机(13093391323)、周卫红手机(13275688296)、王海卫手机(15955899595)、钱芬芬手机(15055416626)的通话情况。 7、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李纯良等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2008年8月5日、9月27日,张玉海向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检举李纯良等人贩卖毒品,并提供了李纯良等人的基本情况及手机号码、住处。获取该线索后,临泉县公安局即立案侦查,并于2008年11月12日破获以李纯良为首的特大贩卖毒品团伙,缴获毒品吗啡19316克,海洛因336克。李纯良等人已被批准逮捕。 8、证人钱芬芬证言:约一个月前的一天上午,张玉海让其到杨空新村的家里去一趟,交给其一块黄色胶布包裹的方块让其存放,张玉海没有讲是什么东西,其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回到娘家后就放在布柜内了。2008年7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张玉海让其把那块东西送到杨空新村的家里,其送过去后正和张玉海讲话,来了一个胖胖的男人,后来张玉海给了其1800元钱,其就回娘家了。后来听公安人员讲才知道那块东西是毒品。 9、张玉海、李进国、周卫红、张玉田均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间能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海贩卖毒品海洛因1600余克、甲基苯丙胺180克,李进国、周卫红贩卖毒品海洛因70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张玉海在与张玉田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李进国、周卫红均系为他人代购毒品,非毒品实际出资者,对二人判处死刑,亦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阜刑初字第68号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玉海、李进国、周卫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敬之 代理审判员
姜长胜 代理审判 员张军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程家群(代)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