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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红亮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皖刑终字第0309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红亮,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于铜陵县,汉族,大专文化,原铜陵县交通局副局长、铜陵县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户籍地铜陵县五松镇城东十六组3号,住所地铜陵县五松镇交通局宿舍楼504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红亮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赵红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一、受贿事实
  2003年初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赵红亮利用先后担任铜陵县交通局综合管理股股长、铜陵县交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承揽、施工管理、检查验收、拨付款项、工程决算以及相关业务联系、产品销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指人民币,下同)2692000元、3000美元、购物卡58500元和其他财物2992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马孙平现金1万元
  1、2003年初,赵红亮和许金保(原铜陵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所所长,已判刑)受铜陵县交通局的指派,与合肥市瑞杰建筑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商定相关公路图纸设计盖章事宜,铜陵县交通局为此支付费用14万元。研究所负责人周基瑞为表示感谢,通过中间人马孙平送给赵红亮现金24000元,其中4000元明确为加班劳务费。后赵红亮转交许金保1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铜陵县会计核算中心单位支取款项报告单、研究所开具的收费发票及财务记帐凭证证明:铜陵县交通局于2003年1月支付研究所相关费用14万元。
  2、铜陵县人民法院(2008)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在办理好设计图纸盖章事宜后,赵红亮将研究所给的回扣款1万元交给了许金保。
  3、证人周基瑞的证言:关于设计图纸盖章事宜,具体跟我谈的是赵红亮和许金保,签订了合同,我帮助联系省煤炭设计院盖了章,对方付了14万元。事情处理好之后,我给了马孙平3万元的业务介绍费,后来听马孙平说其中2万元给了对方。同时,还通过马孙平给了对方几千元图纸修改、调整的劳务费。
  4、证人马孙平的证言:在县交通局支付14万元之后,其将24000元交给了赵红亮,并讲2万元是返还给你们的钱,4000元是给你和许金保的加班费。
  5、证人许金保的证言:铜陵县交通局指派我和赵红亮与马孙平、周基端联系设计图纸盖章事宜。图纸盖好章后的一天,在设计院的楼梯口,赵红亮塞给我现金1万元。
  6、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曾仕强现金3万元、购物卡1000元
  2003年4月,曾仕强中标承建铜陵县钟鸣至长江大桥公路即钟古路第四标段工程。
  1、2003年上半年,曾仕强送给赵红亮现金1万元;
  2、2004年春节前,曾仕强送给赵红亮购物卡1000元;
  3、2004年6、7月份,赵红亮向曾仕强索要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铜陵县乡公路管理所出具的合同一览表证明,该项工程实际承包人为曾仕强,至案发时已收到工程款589万余元。
  2、证人曾仕强的证言:2003年上半年,我到赵红亮办公室送现金1万元。2004年春节前,我到赵红亮办公室送1000元家得利超市的购物卡。2004年上半年,赵红亮打电话,讲有事请人吃饭,让我拿2万元,我就到赵办公室送了现金2万元。
  3、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索取古宏能现金29500元
  2003年上半年,经赵红亮介绍,古宏能与盛长城合伙从铜陵县交通局承接了白坝等公路的施工图纸设计业务。2003年7月,古、盛二人又从铜陵县交通局承接了安胥公路改造施工图纸的设计业务。
  1、2003年3月,赵红亮向古宏能索要现金15000元;
  2、2003年5月,赵红亮向古宏能索要现金5000元;
  3、2004年期间,赵红亮向古宏能索要现金5500元;
  4、2004年夏天,赵红亮向古宏能索要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施工图设计协议书、付款凭证和税务发票证实:铜陵县交通局委托古宏能进行了安胥公路图纸设计,该项设计费用为5万元。
  2、证人古宏能的证言:2003年3月,我和盛长城经赵红亮联系,与县交通局初步谈定了工程设计的价格,当天赵红亮打电话叫我拿15000元,说合同要签了,需要“打点”。我将此事跟盛长城讲了,盛就拿了15000元,我到交通局送给了赵红亮。2003年5月,为请专家评审的事,我找到赵红亮,他对我说专家评审费用要由设计方出,需要5000元,我当时就拿了5000元让赵代付。2004年,赵红亮3次讲买东西钱不够,让我送钱去,我先后给了1000元、2000元和2500元。2004年夏天,赵红亮还让我往他提供的账户上存了4000元。
  3、证人盛长城的证言:我和古宏能合伙承接了县交通局几条公路图纸设计业务,赵红亮先后6次从古宏能处拿走29500元,这些费用由我和古分摊。
  4、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盛长城现金39000元、购物卡15000元
  2003年4月,盛长城与吴成雄合伙中标承建铜陵县钟鸣至长江大桥公路第二标段工程。2006年8月,铜陵县四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通公司)将铜陵县柏山医院公路工程转包给盛长城承建。
  1、2004年春节前,盛长城委托古宏能送给赵宏亮购物卡6000元;
  2、2004年端午节前,盛长城送给赵红亮现金8000元;
  3、2004年7月份,盛长城送给赵红亮现金1万元;
  4、2004年中秋节前,盛长城委托古宏能送给赵宏亮购物卡6000元;
  5、2005年春节前,盛长城送给赵红亮购物卡3000元;
  6、2005年上半年,赵红亮向盛长城索要现金1万元;
  7、2005年春节后,赵红亮向盛长城索要现金2000元;
  8、2006年4、5月份,赵红亮向盛长城索要现金6000元;
  9、2007年5、6月份,赵红亮向盛长城索要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四通公司出具的工程情况一览表证明,上述第一项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吴成雄,工程合同造价为352万余元;第二项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盛长城,至案发时已收到工程款40万元。
  2、证人盛长城的证言:(1)我们钟古路二标项目部委托古宏能于2004年春节前送给赵红亮6000元的购物卡。(2)2004年的时候,有一次赵红亮打电话给我,叫我拿了8000元现金给他。(3)2004年7月份,县交通局一直不给我们确认土方工程量,我找到赵红亮,赵说这事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要“打点”一下。我就拿了1万元交给他。(4)2004年中秋节前,我委托古宏能送给赵红亮6000元的购物卡。(5)2005年春节前,我到赵红亮办公室送给他8000元的购物卡。(6)2005年上半年,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讲他有急事,叫我拿了1万元给他。(7)2005年春节后不久,古能宏打电话给我,说赵红亮要过来借钱,我就准备了2000元交给了赵。(8)2006年4、5月份,赵红亮发信息叫我准备6000元,当天他来我店,我把钱给了他。(9)2007年5、6月份,赵红亮打电话讲他有急事,叫我拿3000元给了他。
  3、证人古宏能的证言:2003年腊月,盛长城委托我送了6000元购物卡给赵红亮;2004年中秋节前,盛长城委托我买了6000元购物卡送给了赵红亮;还有一次,盛长城打电话给我讲赵红亮有事要在他那拿钱,叫我到他店里去一下。后赵红亮来了,盛在店前花坛处把1万元给了赵红亮。
  4、证人佘贵斌的证言:四通公司是2005年8月成立的,公司一成立就由赵红亮分管,公司大一点的事情都要向他汇报,由他来决定。在拨付给盛长城工程款时,赵红亮给我打过招呼,叫我多拨一点给盛长城。
  5、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邢应就现金77000元和价值14500元的手机等财物
  2003年8月,邢应就与罗普民、秦继国合伙中标承建铜陵县湖城至莲西公路工程;2004年8月,邢应就与罗普民、秦继国合伙中标承建铜陵县朱村至郎坑公路工程。
  1、2003年5月,邢应就送给赵红亮现金5000元;
  2、2003年9月,赵红亮向邢应就索要现金3万元;
  3、2003年底,赵红亮向邢应就索要现金2万元;
  4、2003年底,邢应就为赵红亮购买2部手机等物品花费14500元;
  5、2005年上半年,赵红亮向邢应就索要现金1万元;
  6、2005年4月,赵红亮向邢应就索要现金12000元。
  2006年底,赵红亮因此前与邢应就为购买沥青价格的问题发生争吵,担心邢应就告发,即让邢应就列出相关费用支出清单。后交给古宏能现金81200元,让古代为退还邢应就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合同一览表证明,湖城至莲西公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邢应就,至案发时已收到工程款300万余元;朱村至郎坑公路工程的合同造价为208万余元。
  2、古宏能出具的收条证明,赵红亮退还的金额为81200元,收条日期写为2004年9月13日。
  3、证人邢应就的证言:(1)在第一个工程议标前,我到赵红亮办公室,给了他5000元,叫他帮忙送给几个评委。(2)2003年9月份,赵红亮打电话讲有事,叫我送3万元,我就在罗普民那里拿了3万元送到他办公室。(3)2003年底,古宏能跟我讲,赵红亮打电话给他讲省里来人检查,叫我拿2万元,当晚我和古宏能一起到五松山宾馆,把钱交给了赵红亮。(4)2003年底,我给赵红亮买手机、皮衣等物品花了14000多元,另外赵红亮母亲去世,我们包了3000元。(5)2005年上半年,古宏能跟我讲,赵红亮打电话讲要到省里去有事,叫我拿1万元,我就和古宏能一起把钱送到赵的办公室;以上总的加起来是82500元。(6)2005年4月份,朱村至郎坑公路招标开标,古宏能跟我讲,赵红亮打电话给他,叫我送12000元,讲是送评委,我就到县临湖广场,把12000元交给了赵红亮。2006年上半年,我为了朱郎路沥青价格问题与赵红亮争了起来。我讲我赚不到钱,费用还花了不少,赵红亮说:“不行,那你就把你给我的钱列个清单。”2006年底,古宏能把我列的82500元的清单带给他看了,他后来委托古宏能把82500元退给了我们。他退还82500元,可能是他怕我们把他收钱的事讲出去。我的亲威、罗普民的老俵都是县领导,赵红亮也怕得罪他们。
  4、证人古宏能的证言:在湖莲公路施工期间,赵红亮以省里来人检查、来人开会为由,先后在邢应就的项目部拿了82500元,其中有2次是我和邢应就一起送钱给赵红亮,一次是2万元,一次是1万元。2005年4月,朱郎公路招标开标,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讲,要送12000元给评委,邢应就就给了赵红亮12000元。2006年腊月,赵红亮交给我现金81200元,我打了收条,赵红亮叫我把收条日期提前到2004年9月份,我贴了1300元,帮赵凑齐82500元,退给了邢应就他们。我听邢应就说,因为沥青价格的事与赵红亮吵了起来,赵怕邢应就等人把他收钱的事讲出去,就退了钱。
  5、证人罗普民的证言:我们通过邢应就、古宏能送给赵红亮8万多元,后来赵红亮把这8万多元退给我们了。退钱可能是赵红亮怕我们把他收钱的事讲出去,邢应就的亲威和我的老俵是县里领导,赵红亮怕得罪他们。另外,在2005年4月,赵红亮打电话给古宏能,让邢应就送12000元,由他送给评委。
  6、赵红亮供述:以前收邢应就他们的钱,收了也就收了,后来与他们搞出矛盾,邢应就、罗普民都有一些社会背景,怕他们讲出去,对我影响不好,所以我决定把他们的钱还掉,不想与他们有经济交往,怕日后麻烦。如果不发生后来的事,我可能不会退的。
  (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夏世清现金106500元、购物卡1万元
  2003年4月,夏世清与孙良忠、陈佳君合伙中标承建铜陵县钟鸣至长江大桥公路第一标段工程;2004年6月,夏世清与古宏能合伙中标承建铜陵县金榔至缪村公路工程;2006年6月,夏世清中标承建铜陵县花园至石山国债公路改建工程;2006年8月,夏世清与施永方等四人合伙中标承建铜陵县第五批“村村通”公路第二十四标段改建工程。
  1、2003年5、6月份,赵红亮向夏世清索要现金3万元;
  2、2004年初,赵红亮向夏世清索要现金3万元;
  3、2004年上半年,赵红亮向夏世清索要现金12000元;
  4、2004年6月,赵红亮向夏世清索要现金5000元;
  5、2004年10月份,赵红亮向夏世清索要现金4000元;
  6、2004年国庆节之后,夏世清邀请赵红亮外出游玩期间,先后2次分别送给赵红亮现金2000元和1500元;
  7、2004年11月,赵红亮向夏世清索要现金1万元;
  8、2005年3月,赵红亮向夏世清索要现金1万元;
  9、2005年上半年,赵红亮向夏世清索要现金2000元;
  10、2004年端午节至2008年春节期间,夏世清先后9次自行或者通过古宏能,以送节为由,送给赵红亮合计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合同一览表证明,上述四项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夏世清,至案发时已累计收到工程款821万余元。
  2、证人夏世清的证言:(1)2003年5、6月份,钟古路一标已经开工,孙良忠对我讲赵红亮要借3万元,是我到县城关将3万元送给赵的,我知道他是不会将这笔钱还我的,我也不可能讨要。(2)2004年上半年,赵红亮通过古宏能在我这里拿了3万元,这钱是我和古一道送去的。(3)2004年金缪路招标,赵红亮打电话讲要给几个评委表示一下,我通过古宏能把12000元给了赵红亮。(4)2004年6月,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讲请人吃饭,让我去结帐,我到了后,他让我把5000元直接交给他。(5)2004年10月份,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讲请人吃饭,钱不够,让我送了4000元给他。(6)2004年国庆节之后,我和赵红亮、古宏能三人到黄山等地游玩,我先后2次给他现金2000元和1500元。(7)2004年11月,赵红亮讲他到省里去,要买铜制品,叫我拿钱给他,我就开车送去1万元。(8)2005年上半年,古宏能打电话给我讲赵红亮要到省里去,要在我这拿1万元。我就和古一道把钱送去了。(9)2005年上半年,赵红亮叫我开车送他到合肥办事,问我带了钱没有,我就拿了2000元钱给他。(10)2004年端午节至2008年春节期间,我经手8次送给赵红亮购物卡11200元;2007年端午节,是我委托古宏能送的卡。
  3、证人古宏能的证言:2003年下半年,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讲他有急事,叫我在夏世清那里拿3万元,钱是我一个人送上楼的;2004年10月份,夏世清、赵红亮和我到黄山等地旅游,钱由我保管,我2次给了赵现金共3500元;2004年6、7月份,在金缪路开标当天,赵红亮打电话给我,叫夏世清拿点钱过去,讲是给评委“打点”,我和夏一道送给赵12000元;2005年3月份,赵红亮打电话讲他到省里开会,急需要用钱,叫夏世清拿1万元给他,后我和夏一道把钱送过去;2006年中秋节和2007年春节,我2次陪夏世清到县交通局,由夏世清经手送给赵红亮购物卡;2007年端午节前,夏世清委托我送给赵红亮2000元的购物卡。
  4、证人陈佳君的证言:2006年春节,钟古路算帐时,夏世清报了十几万元的费用,说是用在县交通局有关人员的身上,具体他没讲,我也没有细问。这个工程刚开始的时候,夏世清跟我讲过一次,赵红亮打电话要3万元,夏就拿了3万元给赵。
  5、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七)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宋良宝、张保英现金73万元
  2003年上半年,宋良宝打算购买沥青搅拌等设备,建厂生产沥青,用于县域内自己或他人承建的工程,找到赵红亮,赵红亮表示只要沥青质量保证,可以在工程中使用。2003年3、4月份,经赵红亮联系和建议,曾仕强、盛长城二人均同意出资与宋良宝合伙办厂,但二人不参与沥青搅拌厂的具体经营管理,赵红亮另行安排张保英与宋良宝共同经营管理。2003年7月至2007年4月期间,该厂生产的约5万吨沥青全被用于宋良宝、夏世清、史高潮等人及四通公司在铜陵县承建的道路工程,非法获利500万元。
  1、2004年1月,赵红亮向张保英索要现金40万元;
  2、2005年1月,宋良宝、张保英经商议后,各自从分红中拿出现金10万元合计20万元,由宋良宝送给了赵红亮;
  3、2004年初,赵红亮与宋良宝商议后,以沥青搅拌厂经营状况不好需要转让为由,让曾仕强、盛长城二人退股。2005年初,宋良宝将曾仕强、盛长城为承建工程购买沥青所出具的三张金额合计60万元的欠款条据交给赵红亮处理。赵红亮将其中15万元的欠款条据折抵曾仕强的投资,将其中45万元的欠款条据部分折抵盛长城的投资和收益,盛长城另行给付赵红亮现金12万元。
  4、2005年底,赵红亮向张保英索要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名张保英的银行存取款记录证明,2004年1月19日支取现金35万元,2005年1月27日支取现金20万元。
  2、盛长城提供的三张收据证明,盛长城已支付购买沥青的欠款41万元。
  3、证人宋良宝的证言:2003年,我想办一个油子(沥青)厂,找到当时分管道路工程的赵红亮。如果他不同意,油子不能用,也销不出去。赵说:“只要油子质量能达到,是可以的”。因资金不够,赵红亮联系了盛长城、曾仕强,二人出资30多万元,赵红亮自己没有投资入股,但提出给张保英算一股,并和我打招呼,对张不要讲盛、曾二人有股份。在2003年底2004年初,我与张保英一起算帐,利润近100万元,就商量送给赵红亮40万元,是我提出来的,每人拿20万元。张保英在第二年底算帐时报帐,讲这笔40万元去掉,我理解是张保英应该把这笔钱送给了赵红亮;2004底算帐后,因张保英不知道退股的事,只知道“打点”的事,并认为“打点”的事由我去办,所以张保英把用于“打点”的欠款单据和20万元现金都交给我。晚上,我开车送赵红亮回家,把20万元现金包括60万元的欠款单据交给了赵红亮。2003年年终,油子厂利润还好,我就想并股,找到赵红亮,在一起想了一个办法,即对盛长城、曾仕强说,这个厂搞不到什么钱,投入资金太大。2004年初,我起草一个假转让协议,由赵红亮分别找盛、曾二人签了转让协议,由于货款没有完全回笼,考虑到2004年盛、曾二人承建的钟古路二标、四标都要用油子,就想用油子抵二人的退股款,应该是到2004年底2005年初用欠油子款抵的,我交给了赵红亮,由他负责找盛、曾算帐。按照我的理解,盛、曾的投资没有60万元,具体差额多少我不清楚,差额的部分等于送给了赵红亮。我办厂给赵红亮送钱,主要是考虑赵红亮帮了不少忙,开始筹集资金,后来退盛、曾的股,都是赵红亮出面解决的。另外我们油子厂生产的油子,都是用在县交通局的工程上,赵红亮在这方面也给有关人员打了招呼,帮了忙。几年来,我们厂一共生产了近5万吨油子,总的利润近500万元。
  4、证人张保英的证言:2003年上半年,赵红亮让我与宋良宝合伙办油子厂,算我一股,我个人没有出资,赵红亮在油子厂没有股份。办厂总共用了52万元资金,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厂子建成后,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都由宋良宝负责,我主要负责保管资金、收单、讨款。2004年初,考虑到办厂时赵红亮从外面借了30多万资金,就想先把这个钱还掉。我和赵约好给40万元让他还款付息,我在银行取了钱后和赵红亮见面,把40万元给了他;在2004年底算帐分红时,宋良宝提出赵红亮为我们厂帮了不少忙,比较辛苦,讲他给10万元给赵红亮,我也提出给10万元辛苦费。2005年1月,我从保管的存折上提了20万元现金,连同60万元的欠款单据交给宋良保,由他负责“打点”。记不清是2005年还是2006年,赵红亮讲省里来人检查要用钱,我和宋良宝商量后给了赵红亮不是2万元就是3万元,过了不久,赵红亮退给我1万元现金。在我们办厂时,赵红亮给我们提供了资金帮助,帮我们联系业务,介绍邢应就等到我们厂买油子。
  5、证人曾仕强、盛长城的证言证明,2003年上半年,经赵红亮介绍,二人投资与宋良宝合伙办厂,没有参与具体经营管理。2004年,二人退股,但未拿到投资款。2005年初,赵红亮用二人承建工程购买沥青时出具的欠条冲抵退股款。曾仕强还证明,赵红亮用15万元欠条冲抵他的投资款时,还讲再给他几万元的利润,他表示不要了。盛长城还证明,承建工程欠沥青厂近45万元,他经手还给赵红亮41万元,其中现金12万元,还有29万元抵了他的投资25万元和利润4万元。
  6、证人夏世清、邢应就的证言证明,经赵红亮介绍,他们所承建的工程购买和使用了宋良宝厂里生产的沥青。
  7、证人史高潮的证言:2003年,宋良宝与他人合伙在顺安办过油子厂,我的工程中用过宋良宝厂里的产品280多万元,资金都已付清。2004年初,赵红亮和宋良宝找到我,谈到油子厂股东多,不好操作,提出把厂子假卖给我,他们继续干,我同意出面帮他们转一下手。在赵红亮安排下,我和股东盛长城、曾仕强见了面,谈妥转让价格后,我们签了一个把厂子转让给我的协议,价格好象是40万元,但实际这个厂与我没任何关系,我也没有出资,当时我碍于情面,帮他们做了这个事。我猜测他们这么做是想把盛、曾撇开,好让宋良宝和张保英经营,赵红亮在厂里绝对没有股份,宋良宝是我姐夫,如果赵有股份,宋肯定会跟我讲的。
  8、赵红亮供述:这个油子厂是宋良宝和张保英合伙搞的,我没有股份。但在油子厂筹建时,盛长城、曾仕强投入的资金都是我出面搞来的,买设备等我也都参加的。为了油子厂的业务,我利用在交通局工作的职务影响,分别给在县交通局施工的邢应就等人打招呼,另外交通局下属四通公司所做的油路工程,油子都是在油子厂进的。2006年,为四通公司欠油子款的事,宋良宝找到我,我就跟佘贵斌打了招呼,要他尽可能将欠款付清。
  (八)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宋良宝现金178000元
  2003年4月,宋良宝中标承建铜陵县钟鸣至长江大桥公路第三标段工程;2006年3月和8月,四通公司先后将铜陵县东西湖公路工程和山东村部至交X010公路工程转包给宋良宝承建。
  1、2003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期间,宋良宝先后6次以送节为由,送给赵红亮现金合计18000元;
  2、2005年底,赵红亮向宋良宝索要现金10万元;
  3、2006年秋天,赵红亮向宋良宝索要现金1万元;
  4、2007年春节前,赵红亮向宋良宝索要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合同一览表、工程情况一览表证明,上述三项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宋良宝,至案发时已累计收到工程款428万余元。
  2、证人宋良宝的证言:从2003年开始,逢年过节都要送一些钱给赵红亮。2003年春节、中秋节各2000元,2005年春节5000元,2006年春节和中秋节分别给了3000元、2000元,2008年春节给了4000元。2005年也是到油子厂年终分红,赵红亮叫我拿10万元给他,讲给县交通局领导也搞一点,我当时虽然不高兴,但还是在银行取了10万元现金给他。2006年下半年,赵红亮打电话讲要借1万元买生姜,我就开车把钱送给他;隔了一个月,赵红亮又打电话讲要借5万元,单位到合肥办事用,我就取了现金送给他。这2次钱他讲借,实际上就是拿,不可能还我的,我是不可能向他要的。
  3、证人佘贵斌的证言:四通公司的工程,基本上都是赵红亮跟我们说什么工程给谁干,然后我们和对方具体谈条件,赵红亮对史高潮、宋良宝、盛长城、宋林的工程比较关心。
  4、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九)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史高潮现金1292000元、3000美元、购物卡12000元和价值3920元的金条
  2004年6月,史高潮(另案处理)中标承建铜陵县钟鸣至山堪公路浇油工程;2005年7月,四通公司将铜陵县金桥工业园区清泉路工程委托史高潮承建;2005年11月,四通公司以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滨江公司)资质中标承建铜陵县新河至永丰公路即国电路工程。2006年4月,四通公司通过滨江公司将国电路工程转让史高潮承建;2007年1月,四通公司先后将铜陵县二治至化工厂公路维修工程和钟古路东联段维修工程转包给史高潮承建;2007年4月,四通公司将铜陵县西联乡西大堤路面维修工程转包给史高潮承建;2007年6月,史高潮中标承建铜陵县第七批“村村通”公路第二标段改建工程;2008年5月,史高潮中标承建铜陵县通乡公路B标段改建工程。
  1、2004年8、9月,赵红亮向史高潮索要现金2万元;
  2、2005年10月,赵红亮向史高潮索要现金3万元;
  3、2006年春节前,赵红亮向史高潮索要现金5万元;
  4、2006年春节前,史高潮送给赵红亮现金5万元;
  5、2006年3月,赵红亮向史高潮索要现金20万元;
  6、2006年4月,史高潮送给赵红亮现金2万元;
  7、2006年端午节前,史高潮送给赵红亮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3700元;
  8、2006年夏天,史高潮送给赵红亮现金1万元;
  9、2006年12月,赵红亮向史高潮索要现金20万元;
  10、2006底,史高潮送给赵红亮重20克、价值3920元的金条一根;
  11、2007年春节前,史高潮送给赵红亮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
  12、2007年5月,史高潮送给赵红亮现金5万元;
  13、2007年端午节前,史高潮送给赵红亮现金3万元;
  14、2007年7、8月份,赵红亮向史高潮索要现金5000元;
  15、2007年中秋节前后,赵红亮向史高潮索要现金2万元;
  16、2007年底,史高潮送给赵红亮现金5000元;
  17、2007年12月,赵红亮向史高潮索要现金3万元;
  18、2008年春节前,史高潮送给赵红亮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19、2008年2、3月份,赵红亮向史高潮索要现金2000元;
  20、2008年4月,史高潮送给赵红亮现金3万元;
  21、2006年3、4月份,史高潮通过赵红亮向赵红胜(赵红亮之弟)借款20万元,约定到期还本付息30万元。2006年10月和2007年春节前,赵红亮以归还该笔借款本息为由,先后2次向史高潮索要现金40万元,扣除实际归还赵红胜的30万元,余款10万元被赵红亮据为己有。
  22、2006年3、4月份,史高潮通过赵红亮向张保英借款50万元,约定到期还本付息56万元。2007年5、6月份和2008年春节前,赵红亮以归还该笔借款本息为由,先后2次向史高潮索要现金100万元,扣除应归还张保英的56万元,余款44万元被赵红亮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合同一览表、工程情况一览表证明,上述八项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史高潮,其中第二、六项工程合同造价合计为73万余元,至案发时已累计收到其余六项工程的工程款2532万余元。
  2、中国银行铜陵分行提供的汇率表证明,2006年5月,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保持在1:7.91~1:8.04。
  3、铜陵合百商厦出具的证明和物证照片载明:吴福祖案扣押的金条名称为老庙“丙戌(金犬呈祥)”金条,重量20克,销售价格为3920元。
  4、证人史高潮的证言:(1)2004年8、9月份,付工程款时,赵红亮向我提出有事拿2万元,以后在工程中为我考虑,意思不让我吃亏,我在我的车上给了他2万元,后来在工程决算上放了1、2万元,经过他签字认可。(2)2005年10月份左右,我找到赵红亮,说马上要开标了,评委我接触不到,需要用钱,你和我说。过了不长时间,他打电话给我,让我准备几万元钱。我凑了3万元交给他,让他帮忙送评委。他后来也没提是否送出,如果没送出去就给他了。(3)2006年春节前,当时国电路工程已经定下来给我干了,为了顺利中标,我请赵红亮帮忙联系。后赵红亮在合肥打电话,让我准备4、5万元疏通关系。我当晚赶到合肥,给他送去现金5万元。(4)2006年春节前几天,考虑到赵红亮为我帮忙中了国电路的标,为了表示感谢,我从县信用联社取了5万元,在他家附近交给他。(5)2006年3月,滨江公司汪承鹏到县交通局开协调会,他说让我向他们公司交3至4个点的管理费,我找赵红亮做汪的工作,想在管理费上降1个百分点,在税收上能够通融。赵红亮让我拿20万元给他去滨江公司“打点”,我是分2次把20万元给他的。后来我与滨江公司的协议中规定管理费是2%,降了一些,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工程决算造价的1.5%向滨江公司上交,也有所降低。(6)2006年4月开工不久,工程征迁方面需要找政府和老百姓协调,进展比较慢,矛盾比较多,赵红亮是这个工程的全面负责人,我找到他,给他送了2万元,他答应尽量做工作,让我也加快进度。(7)2006年端午节前,经赵红亮做工作,我划了一段工程给周荃做,周荃付给我一笔保证金,我从中拿了23000元左右到中国银行换了3000美元,当是兑换率是1:7.9左右,到赵红亮办公室送给他。(8)2006年夏天,赵红亮到我工地上来,我拿出1万元现金,讲是给他加油的钱。(9)2006年12月份,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讲他到省里有事,叫我拿20万元给他,第二天,我从徽商银行取了20万元在县井湖大市场后门口交给他;我给他钱时,他漏了一句,说是为了公事,以后在工程结算上考虑一点。后来在算工程量时放了一点。这钱是他自己拿了。(10)2006年下半年,我在合百商厦买了两个小金佛,每个价值4000元左右,送了一个给赵红亮,送了一个给吴福祖。(11)历年送给赵红亮购物卡有1万元左右。2007年春节前,我送给他2000元苏果超市的购物卡,还有2007年端午节、中秋节不是1000元就是2000元的卡,2004年至2005年逢年过节,有时不是送烟就是送1000元或2000元的卡,具体记不清了。(12)2007年5月,铜陵县“村村通”有九个标段开标,之前我找到赵红亮,当时他是招标负责人,他建议我多拿些资质来报名投标,进行围标。招标前,我在银行取了5万元送给了他。(13)2007年端午节前,我找赵红亮拨了一笔工程款,钱到帐后,我取了3万元送给他。(14)2007年夏天,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讲他有事,叫我拿5000元给他,我就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15)2007年中秋节前后,赵红亮对我讲他到合肥有事,叫我拿2万元给他,我就在银行取好钱,送到他家楼下交给他。(16)2007年底,赵红亮提到国电路要审计了,政府催办竣工审计,否则不安排资金。我约他出来,我拿一沓钱给他,估计在5000元以上。(17)2007年12月左右,交通局付我两笔工程款,赵红亮对我说单位组织到云南旅游,让我拿3万元给他,我就从银行取了钱交给了他。(18)2008节前,我在县苏果超市买了12000元购物卡还有一个礼盒苏烟,我约他出来,把1万元购物卡和礼盒一起送给了他,另2000元购物卡送给了别人。(19)2008年2、3月份,我到赵红亮办公室打听招标和审计结果的事,他说要到合肥有个事,让我拿2000元给他,我当时钱不够,让人送了钱,凑齐2000元给了赵。(20)2008年4月10日左右,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讲有事,叫我拿3万元给他,我从银行取了钱,在井湖大市场附近将3万元给了他。(21)2006年3、4月份,国电路工程还未开工,申请的贷款还没批下来,为了筹集300万元中标保证金和工程启动资金,我找到赵红亮,让他想想办法。赵找来一男一女,说是他朋友,男的与赵红亮相像,那个女的当场拿出20万元给我,我打了30万元的借条,多出的10万元是借款利息。借款到期时间好象是2006年7、8月份,当时我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归还。大约到了2006年10月份,赵红亮催我还款很急,我先还了10万元。到2006年底,我准备还20万元给赵,他说时间过了,要我还30万元,我在春节前就仍然按借条还了赵红亮30万元,当时我认为他即使付本息给别人,也不会把我给的钱全部付出去,他是副局长,在工程上我要依靠他帮忙支持,既然他开了口,我也就不推辞,以半付息半送钱的方式,多给他20万元。(22)第二次借款也是2006年3、4月份,也是为了筹集300万元中标保证金和工程启动金,赵红亮问还缺多少,我说缺50万元。后他说帮我借了50万元,叫我新开个存折,当时讲好当年9、10月份归还,利息是6万元,如果超过时间还要加付利息。我就在县工行办了个活期存折,他向存折上存入了50万元,我打了56万元的借条给他。2007年5、6月份,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让我先还了10万元给他。2008年春节前,县交通局拨付给我300万元工程款,赵对我说,这笔钱来了,要把借的钱还掉,不要让他为难,并且讲要还90万元。我就依他讲的,从银行取了90万元现金给了他。钱是他借来的,他提出要这么多利息,我只有同意。以半付息半送钱的方式,多给了他近40万元。赵红亮是县交通局分管工程的副局长,他在工程招标、施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都可以给予关照。有时是我主动送钱,有时是他提出要的,我答应过赚到钱给他好处。赵红亮一是在几个工程投标时给我提供关键信息,讲了大致标底范围,使我能够比较顺利地中标;二是将有些小的工程直接交给我做;三是在工程款拨付方面,能够照顾的都予以照顾;四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帮助我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五是在工程决算时能够关照也都予以关照。
  5、证人佘贵斌的证言:国电路是赵红亮让四通公司去投标的,而且赵还帮助联系了四家有资质的单位,说围标中标概率大,结果我们公司借的滨江公司资质中标了。中标后,因为实力不足,要交300万元质量保证金,我们拿不出,去找赵红亮,赵讲你们干不了,就让史高潮干,他能拿出这笔资金。我想既然分管副局长都这么讲了,那我们肯定是搞不起来了,这样我就同意把这个工程转给史高潮干。
  6、证人汪承鹏、陈刚的证言证明,铜陵国电路招标,是滨江公司中的标,与四通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但后来四通公司拿不出300万元保证金,又与史高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滨江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和企业所得税,国电路工程的工程款通过滨江公司转付史高潮。
  7、证人罗普民、秦继国的证言证明,史高潮中标国电路工程后,因没有钱交保证金,找到他俩入股,他俩占50%股份。工程开始施工时,听史高潮讲拿了20万元给滨江公司去“打点”,目的是为了少交管理费和税费,具体怎么送的不清楚。
  8、证人赵红胜的证言:2006年上半年,赵红亮找到我,讲有个人工程开工要借钱,年息按3分算。见面才知道借款人是史高潮,我借了20万元给史,约定2007年春节还,利息是10万元。2007年春节前,赵红亮打电话说还钱,后给了我30万元现金。
  9、证人张保英的证言:2006年3月份,赵红亮找到我,讲他和史高潮是朋友,史为了搞工程需要资金,叫我借50万元给史周转一下,利息按每个月1万元计算。我同意了。借钱给史高潮是通过赵红亮的,我与史没见过面。50万元是分2次借的,第一次是拿现金10万元给赵红亮,第二次是把40万元从我的存折上过到史高潮提供的存折上的。赵红亮让史高潮打了条子,内容是:今借到人民币56万元,借款期为半年。其实就是连本带息56万元。2007年或者是2008年春节前,赵红亮还了我40万元。
  10、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十)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宋林现金49000元和存有41000元的银行卡
  2005年10月,宋林(另案处理)中标承建铜陵县兴化路及朱村至董店公路工程即第一批“村村通”公路第三标段改建工程;2006年6月,宋林中标承建铜陵县红庙至衣冠国债公路第一标段改建工程及铜陵县第四批“村村通”公路第十二标段、第十四标段改建工程;2006年8月,宋林中标承建铜陵县第五批“村村通”公路第十八标段改建工程;2008年1月,宋林议标承建铜陵县钟鸣花水河桥维修工程。
  1、2005年7月,宋林委托陶文进送给赵红亮一张内有存款1万元的工商银行储蓄卡;
  2、2005年6月至10月期间,赵红亮先后5次向宋林索要现金合计19000元。
  3、2006年春节前,宋林送给赵红亮现金2万元;
  4、2007年春节前,宋林送给赵红亮现金1万元
  5、2008年春节前,宋林送给赵红亮一张内有存款31000元的建设银行储蓄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合同一览表、工程情况一览表证明,上述六项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宋林,至案发时已累计收到工程款1047万余元。
  2、证人宋林的证言:(1)2005年7月份左右,陶文进提出用1万元办一张银行卡送给赵红亮,我表示同意,由陶去办这个事。2005年10月,赵红亮要我把卡拿回去,我没拿。(2)根据我做的原始记录,在2005年我先后给了赵红亮5次钱,6月30日给了8000元,8月14日给了2000元,8月19日我叫侄儿潘定柱给了3000元,9月29日给了5000元,10月7日给了1000元。这19000元都是赵红亮讲要用钱,在我面前拿的,因为后来我在交通局做工程,也不好意思叫赵红亮还这个钱,等于是我送给他的。(3)2006年春节前,我送给赵红亮现金2万元。(4)2007年春节前,我送给赵红亮不是1万元就是2万元现金。(5)2007年腊月,我约赵红亮出来,将我一张存有31000元的建设银行储蓄卡送给了赵,并将密码告知了赵。
  3、证人陶文进的证言:2005年4、5月份,宋林提出拿1万元给赵红亮表示一下,我提出给现金不好,不如给银行卡。后宋林拿了1万元给我到县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我一个人到赵红亮办公室送给了他,讲卡是宋林送的,并告诉赵红亮卡的密码。
  4、证人王思光的证言:宋林提出给赵红亮送钱,陶文进讲直接送钱不太好,后办了一张银行卡,是宋林委托陶文进经办的。
  5、证人潘定柱的证言:大概在2005年的时候,宋林叫我代送给赵红亮几千元。
  6、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张自州现金53000元
  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张自州承建四通公司转包的铜陵县交东大堤至复兴村委会公路等工程。
  1、2007年春节前,张自州送给赵红亮现金1万元;
  2、2007年4月,张自州送给赵红亮现金1万元;
  3、2007年9月,张自州送给赵红亮现金5000元;
  4、2007年至2008年4月期间,张自州以付加油费等为由,先后多次送给赵红亮合计现金1万余元;
  5、2008年初,赵红亮向张自州索要现金1万元;
  6、2008年4月,赵红亮向张自州索要现金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合同一览表、工程情况一览表证明,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张自州,至案发时已累计收到工程款586万元。
  2、证人张自州的证言:(1)2007年春节前,我买了一双鞋,把现金1万元或2万元放在鞋盒里,送到赵红亮家,赵不在家,是他老婆收下的。(2)2007年4月,工程中标后,我到赵的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万元。(3)2007年还给过他5000元,让他出去旅游,具体时间记不清了。(4)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期间,给了他1万元以上的钱让他加油、买衣服。(5)2008年初,赵红亮打电话叫我拿1万元,讲是借,但没打借条,这钱就等于是我给他了。(6)2008年4月份,他叫我到体育馆,让我拿8000元给他付茶叶款。
  3、证人姜继云的证言:印象中有一个人在2007年春节到家里来,给我丈夫赵红亮送了一双鞋,鞋盒我没打开,赵红亮回来,我跟他讲了这件事。
  4、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二)非法收受王思光购物卡4000元、胡来法购物卡2500元、陈佳君购物卡2000元、罗炳炉购物卡2000元、查贤斌购物卡1000元、杨敏购物卡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合同一览表证明,上述人员承建公路工程及收到工程款的情况。
  2、证人王思光、陶文进的证言证明:2005年春节前,王思光送给赵红亮500元购物卡;2006年春节和中秋节,王思光安排陶文进送给赵红亮各500元购物卡;2007年春节、中秋节,王思光安排陶文进分别送给赵红亮1000元和500元购物卡;2008年春节,王思光安排陶文进送给赵红亮1000元购物卡。
  3、证人胡来法的证言:2005年春节、2006年春节和中秋节、2007年春节和中秋节,先后5次送给赵红亮2500元购物卡,每次是500元。
  4、证人陈佳君的证言:2006年春节在赵红亮的办公室,我送给他1000元合百商厦的购物卡,讲给你买点烟抽;2007年春节在赵红亮的办公室,我送给他2000元购物卡。
  5、证人罗炳炉的证言:2008年春节前,我到赵红亮办公室送了2000元购物卡。
  6、证人查贤斌的证言:2008年2月份,在赵红亮办公室,我送给他一张1000元合百商厦的购物卡。
  7、证人杨敏的证言:2007年底,我们工程快完工了,可是县交通局还欠我们不少工程款,在快过年的时候,我买了2000元苏果超市的购物卡,到县交通局,给赵红亮送了1000元。
  8、赵红亮对于收受上述购物卡的事实供认不讳。
  (十三)非法收受孙全照价值11500元的液晶电视机
  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孙全照中标承建铜陵县红星路等“村村通”公路工程。2006年5月,孙全照送给赵红亮价值11500元的松下牌液晶电视1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合同一览表证明,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孙全照,至案发时已累计收到工程款287万元。
  2、物证照片、销售发票证明,电视机的品牌、样式及购买彩电的时间为2006年5月,价格为11500元。
  3、证人孙全照的证言:2006年初,我在县交通局搞工程,需要赵红亮的关照,我曾问他可需要什么东西,他讲需要时再说。2006年5、6月份,他打电话要我买1台电视机,我就在苏宁电器商场买了1台液晶电视机送给他,价格将近13000元。
  4、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四)非法收受崔前华现金2000元、徐正荣现金3000元、黄联合现金2000元、王胜国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证明,上述人员是工程实际承包人及收到工程款情况。
  2、证人崔前华的证言:2006年7、8月份,我送给赵红亮现金2000元。
  3、证人佘贵斌的证言:赵红亮介绍崔前华到我们四通公司来搞过劳务,瑶山路等几条路都是崔前华搞的劳务。
  4、证人徐正荣的证言:2007年春节前,在井湖大市场西门,我把装有3000元的信封和一些土特产放在赵红亮车上,讲了些客气话。
  5证人黄联合的证言:2006年底,我到县交通局讨工程款时,我包了2000元,到赵红亮办公室送给他。
  6、证人王胜国的证言:2008年,我为要回2006年付的20万元工程保证金,在赵红亮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现金。
  7、赵红亮对收受上述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
  (十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何强现金34000元
  2006年8月至10月,何强承建四通公司转包的铜陵县星光村部至交X010等公路工程。
  1、2007年春节前,何强送给赵红亮现金2万元;
  2、2007年12月,赵红亮向何强索要现金4000元;
  3、2008年春节前,何强送给赵红亮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和工程情况一览表证明,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何强,至案发时已累计收到工程款96万余元。
  2、证人何强的证言:(1)2007年春节,我到赵红亮办公室,临走时拿出2万元放在他抽屉里,讲给他过年的。(2)2007年12月份,赵红亮去云南旅游前,他提出叫我拿5000元给他,在他临走前,我给了他4000元。(3)2008年春节前,我到赵红亮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
  3、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六)非法收受王兴树现金1000元、购物卡6000元
  2006年6月至2008年4月,王兴树中标承建铜陵县红庙至衣冠国债公路第二标段改建等工程。2007年端午节、中秋节和2008年春节期间,王兴树先后3次各送给赵红亮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2007年下半年,王兴树送给赵红亮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合同一览表证明,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王兴树,至案发时已收到部分工程款699万余元。
  2、证人王兴树的证言:2007年端午节,在赵红亮的办公室,我送了4张500元的合百商厦购物卡;2007年中秋节和2008年春节,也都是各送2000元购物卡;2007年下半年,我请赵等人吃饭时,赵讲有事要走,找我要了1000元。
  3、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七)非法收受李长和现金13000元、购物卡2000元
  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李长和中标承建铜陵县第五批“村村通”公路第十七标段等工程。
  1、2007年春节前,李长和送给赵红亮购物卡2000元;
  2、2007年12月,李长和送给赵红亮现金3000元;
  3、2008年春节前,李长和送给赵红亮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工程情况一览表证明,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李长和,工程合同造价合计为348万余元。
  2、证人李长和的证言:2007年春节前,我到赵红亮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合百商厦的购物卡;2007年12月,我听讲县交通局去云南旅游,我就事先准备了3000元现金,到赵办公室送给了他;2008年春节前,我到他办公室,送了现金1万元。
  3、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贪污事实
  2005年10月至2007年初,赵红亮以为单位办事为由,先后11次向宋林索要现金21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财物。2006年底,赵红亮与宋林商议,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冲销上述费用,剩余资金由宋林处理。2007年2月,宋林指使潘定柱在朱村至董店公路工程决算表中虚增了5545立方米的软基工程量,虚列工程款288672.70元。决算表上报铜陵县交通局后,赵红亮予以签批。上述22万元,实际并未用于县交通局的公务性开支,被赵宏亮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朱董公路改建工程决算表及工程变更报告、补充协议书证明,该项工程决算总造价为4609682.64元,其中矿渣垫层工程量为10428.65立方米,单价52.06元,合计金额542915.52元。
  2、现场勘查说明及平面示意图、照片证明,虚增工程路段的具体方位情况。
  3、证人宋林的证言:(1)2005年10月下旬,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讲他要到合肥办事,提出在我那里拿3万元,我在银行取了3万元现金送到赵的办公室。(2)2005年11月4日,赵红亮在合肥打电话给我,叫我送2万元给他,我让儿子宋永生去合肥送了2万元现金给他。(3)2005年11月9日,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让我准备3万元现金,我们在体育馆见面后,我把3万元交给了他。(4)2005年11月28日,省里来人,赵红亮叫我买了5000元购物卡,还叫我拿了5000元现金给他。(5)2005年12月21日,赵红亮叫我跟他一道到合肥去,根据赵红亮的安排,我们先到芜湖,买了5000元的根雕,钱是我付的,到合肥后,赵红亮又在我面前拿走1万元现金。(6)2006年1月14日,赵红亮从我那里拿走3万元,是赵红亮用我的银行卡自己取的。(7)2006年省里来人进行GPS检测,赵红亮打电话给我,在我面前拿了2万元现金。(8)2006年夏天,赵红亮在合肥叫我送3万元给他,我就带了3万元现金送到合肥交给他。(9)2006年底,赵红亮提出并在我面前拿走了2万元现金。(10)2006年底,也是在合肥,赵红亮打电话给我,我叫宋永生送了5000元给他。(11)2007年初,赵红亮打电话给我,我到他办公室送了1万元给他。一共是11次,共拿了22万元。开始的时候,赵红亮以单位要用钱为由,多次在我面前拿钱,考虑到业务关系,我也不好不拿给他。在赵红亮在我面前拿钱拿到十七、八万元的样子,我就跟他提出这个款子怎么处理,赵讲这些钱不好开票报销,叫我在工程上处理掉,也就是叫我虚增一些工程量,由于我所做的朱村到董店的那条路,有一段软基处理工程没有做,我就提出将这个没有做的工程量进行虚报,套出来的工程款抵赵红亮在我面前拿的钱。赵红亮同意了这个方案。这样在上报工程量时,我就叫我侄儿潘定柱把这个没有做的工程也一并算了工程量,报到县交通局。是以软基工程虚报的,根据设计,朱村至董店那条路,有一段3公里多的路基是软基,但在实际施工中,只有1.57公里垫了矿渣,还有1.63公里没有垫矿渣,我叫潘定柱把这1.63公里也作矿渣换填处理上报了工程量,虚增的工程量是5545立方米,按每立方米52.06元计算,虚增的工程量为288672.70元。赵红亮那儿,是我跟他讲的,一共虚增做了28万多元的工程量,除去他拿的钱外,扣除税收,还剩4万多元。赵红亮讲这4万多元就算我平时跑路的有关费用。根据协议规定,县交通局是按工程进度按比例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付90%的工程款,剩下的10%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目前,这个虚增的288672.70元,也按90%的比例付给我了。
  4、证人潘定柱的证言:2007年2月,朱村至董店这条路工程结束之后决算前,我姑父宋林跟我讲:“县交通局赵红亮在我面前拿了25~26万元钱,你想办法用增加工程量的方式把这笔钱处理掉,不行,就在软基这一块处理掉。”他知道只有在软基这一块处理,其它方面都是定额死东西。我在算软基工程量中虚列了工程量,实际没有搞矿渣换填的有两段,一段980米长,8米宽,一段650米长,5米宽,厚度都是50厘米,这两段虚增了5545立方米的工程量,按照52.06元的单价,虚增的工程款为288672.70元。决算做好后,我分别拿给业主代表以及工程监理那里审批,他们都提出来了虚增的部分,因为数额比较大,都能看得出来,我跟他们分别讲,这是赵红亮处理的费用,当时他们都讲要问一问,至于问没问我搞不清楚,反正他们后来都签了字。最后这个表肯定到赵红亮手中,他最后把关。
  5、证人宋永生的证言:2005年的11月,我父亲宋林打电话我,我开车到合肥,给赵红亮送了现金2万元;2006年底,宋林打电话我,让我到合肥给赵红亮送了现金5000元;2005年12月,我开车和宋林、赵红亮一起去合肥,路过芜湖时,买了几千元的根雕,是谁付的钱不清楚。
  6、证人杨锦文的证言:2007年初,有一天中午,宋林、赵红亮、潘定柱、顾爱兵和我,在钟鸣镇柏杨坡饭店吃饭,赵红亮问三标的工程竣工决算可搞好了,我说还没有,他讲工程的情况就这样的,已这么长时间了,要抓紧搞审计,你们今天就在一起把字签掉吧。于是饭后,我和顾爱兵、潘定柱在一起在工程决算书签了字。我们没有仔细审查,只是大致看一下就签了,如果仔细审查的话,要好几天的时间,没有发现有虚增工程量的情况。
  7、赵红亮对于向宋林索要22万元财物的事实予以供认。对于虚报工程量的事实,赵红亮供认:2006年底,我问宋林我在你那里拿的钱有15~17万吧?他说差不多,你先别管嘛。2006年底要做决算时,宋林问我你在我这儿拿的钱可好处理?不好处理就在我的工程里处理吧。我说好吧。我估计在他那里拿了约15~17万左右,我就说要不你就搞个20万吧。他说那我把税金和管理费加上,恐怕20万出头了。我就说你就这么办吧,剩下的钱我不要了,就归你吧。后来他在做朱村至董店工程决算时,增加这笔工程量。他打电话给我说决算已做好了,增加的是一段矿渣子,到你那里签字注意点,不要砍掉了。我听了也没作声。2008年初,县乡公路管理所的小杨把宋林的决算表先送许金保签字,然后送我签字,我就在他们送给我的表上签了“同意”,但增加的具体内容我没看,签字日期是按许金保签字日期往前推的。经查看工程结算资料,宋林具体虚增了5545立方米的软基处理工程量,虚增工程款为288672.70元。虚增的工程款冲了我在宋林处拿的22万元,剩下的差额部分都给了宋林,包括以后开票的税金。我在宋林面前拿的钱,也没做什么事,有的存了,有的随手就用了。
  上述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赵红亮用于购买股票和基金106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99万余元,用于存款20多万元,剩余赃款被其挥霍使用;对于受贿所得购物卡,部分用于家庭购买首饰、玉器等物品。案发后,赵红亮及其亲属退交现金55万元、购物卡14张合计7000元;有关单位从赵红亮住处扣押现金15000元,购物卡26张余额合计11934.50元,摄像机1台,铂金首饰和玉器计7件;冻结存款323293.68元,资金、证券账户6处;查封房产2套。
  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铜陵县委组织部的任职文件、干部个人档案的简历情况和铜陵县交通局出具的干部简明情况登记表证明:赵红亮于1997年9月任铜陵县交通局综合管理股股长,负责全县交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组织交通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及县乡公路的管理工作;2004年8月至案发时,任铜陵县交通局副局长,负责县乡公路建设。
  2、办案机关出具的赵红亮在调查期间有关表现的材料证明:赵红亮能够配合组织调查,交代了部分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退交了部分违法违纪所得。
  3、办案机关出具的接收、扣押、冻结、查封等清单、文书证明,案发后从赵红亮及涉案相关人员处扣押、冻结、查封的财物特征和数量,以及赵红亮亲属代为退赃的情况。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红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80412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红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式骗取公款288672.7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红亮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犯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红亮授意、指使他人弄虚作假,骗取本单位财物,并获取大部分赃款,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红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受贿、贪污罪行和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罪行,并能主动退回部分赃款,具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红亮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和冻结在案的股票、基金的变价款及查封在案的房产的变价款上缴国库;追缴宋林非法所得人民币68672.70元和被告人赵红亮案发前已退还的受贿赃款人民币79500元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赵红亮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贪污属定性错误;2、应认定其在沥青搅拌厂有股份;3、其在纪委期间交代的问题,应认定自首。其辩护人认为:1、认定赵红亮收受宋良宝、张保英73万元为受贿属定性不当,赵红亮在沥青搅拌厂的创办和经营过程中,投入资金和技术的行为,是职务外的帮忙,赵红亮收受该厂钱款的行为,应按违反党纪、政纪处理,不应受刑法追究;2、赵红亮收受史高潮借款利息54万元是民事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受刑法追究。3、赵红亮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犯罪所得基本被追缴或退赔,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赵红亮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铜陵县委组织部的任职文件、公路工程协议书、相关会计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赵红亮对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认。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赵红亮及其辩护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赵红亮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属定性错误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赵红亮在任职期间,先后多次以办事为由向宋林索取财物累计达22万元,后为了占有该财物而与宋林商议,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冲销上述费用,将被其个人占有的财物转变成由交通局用工程款来支付,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贪污。其上诉提出在沥青搅拌厂有股份的上诉理由,经查,沥青搅拌厂是宋良宝和张保英合伙经营的,在该厂筹建时,赵红亮出面筹集了盛长城、曾仕强投入的资金,赵红亮在该厂没有投入资金,也没有股份。故赵红亮认为其在该厂有股份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上诉提出在纪委期间交代问题的行为属自首的理由,经查,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两个要件,赵红亮没有自动投案行为,其在被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认罪态度较好,但不符合法定的自首条件。
  对赵红亮辩护人提出赵红亮收受宋良宝、张保英73万元、史高潮54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赵红亮利用其负责县乡公路建设的职务之便,在自己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许可宋良宝、张保英开办沥青搅拌厂,支持该厂的产品在其管辖的工程中使用,为该厂获利提供条件,并索取、收受该厂经营者宋良宝、张保英钱款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其负责县乡公路建设的职务之便,以借款付息为名,索要其管理下的工程承包者史高潮钱款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法定要件。其辩护人提出赵红亮在沥青搅拌厂的创办、经营过程中投入了资金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其辩护人认为赵红亮收受史高潮借款利息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并未将史高潮支付债权人的约定利息计入赵红亮的受贿数额,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赵红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罪行、并主动退回部分赃款的行为,原判已依法认定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红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虚增工程量骗取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上诉人赵红亮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群
  代理审判员  陈华舒
  代理审判员  华  波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