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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皖刑复字第0008号
被告人王生云,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光山县晏河乡晏河村后王洼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生云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晓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8)蚌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生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王生云、与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均已判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晓梅医疗费641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1、2007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韩宗明在河南省新县城关镇尾随杨爱华,当行至新县博物馆桥东沿河休闲路时,王从后面将杨爱华踹倒在地,两人将杨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90元、中兴小灵通一部。 2、2007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在宁波理工大学附近发现被害人任春燕独自一人,两人对任实施殴打,将任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元、三星手机一部。 3、当日,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见被害人钟圣菊独自一人,两人对钟实施殴打,将钟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元、旧厦新手机一部等物。 4、2007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三人在宁波市段塘南路附近发现被害人李益波背包行走至雄正桥时,王生云用拳头打击李的头部,将李打倒,三人将李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500元、手机一部。 5、2007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三人骑电动车在宁波市鄞州区求是路上,发现被害人吴超骑电瓶车,王用电瓶车将吴挤到路边,韩宗明用啤酒瓶把吴砸倒,三人并用语言威胁,抢走吴现金50元和捷安特电瓶车一部。 6、当日,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宁波市环城西路与鄞州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发现被害人胡亚群,三人对其拳打脚踢,将胡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元、铂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三星手机一部、港币100元。 7、2007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黄河路五巷发现被害人范其玲,两人从后面将范其玲摔倒,用脚踹范头部,将范的包抢走。包内有三星手机一部、现金180元。 8、当日,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固始县城关农场路麻纺厂门口处发现被害人方敏骑电瓶车回家,韩宗明打方敏左耳部一拳,方敏连人带车摔倒。两人抢走方敏上海伊科电动摩托车和包,现金74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固始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敏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9、2007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河南省潢川县城关朝阳寺附近发现被害人杨凤华骑自行车带包,两人对杨殴打,将杨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0元、中信小灵通一部。 10、2007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潢川县城关草湖路附近,发现被害人杨西凤骑自行车带包行至一小巷拐弯处时,王生云从后面将杨连人带车摔倒,两人用拳脚对杨殴打,将杨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手机一部。 11、2007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宁波市江北区锦江年华工地附近,发现被害人姜月英独自骑车带包,两人把姜连人带车推倒,将姜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5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12、2007年8月30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河南省信阳市民权路滚石剧场附近发现被害人林文娴,王从背后卡住林的颈部,殴打林面部,韩将包抢走。包内有现金60元、高科手机一部。 13、2007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在信阳市工区路蜂蜜加工厂附近一巷内,发现被害人李新伟骑自行车带包,王迎上去殴打李,李连人带车倒地,将李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9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14、2007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河北省任丘市体育馆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振清,两人对杨进行殴打,抢走杨摩托罗拉手机二部、小灵通一部。 15、2007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河南省焦作市市委党校家属院附近发现被害人马春芳,两人尾随至三楼,对马实施殴打,将马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400元、小灵通一部。 16、2007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焦作市定和铁路桥附近,见被害人付雪丽骑电动车带着小孩,王生云将付连人带车踹倒进行殴打,两人将付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元、三星手机一部。 17、2007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焦作市站前路与塔南路路口附近,对被害人熊文娜实施殴打,将熊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600元、三星X828手机一部。 18、2007年9月17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韩宗明在焦作市定和园小区附近对被害人苏菲实施殴打,将苏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元、万信MP4一个、金利V90手机一部。 19、2007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韩宗明在焦作市五十间铁路桥北侧,对被害人刘慧梅实施殴打欲行抢劫,因被害人反抗及现场附近有人,两人离开。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慧梅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20、2007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韩宗明在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黄河五巷内殴打被害人唐敏虹,将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800元、松下手机一部。经固始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唐敏虹全身多处损伤属轻微伤。 21、2007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韩宗明在焦作市站前路纺织厂对面铁路处对被害人李赵、刘小娜实施抢劫,李赵反抗,王生云持刀将李赵刺伤。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赵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22、2007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在焦作市铁四街二号院附近对被害人郭小爱实施殴打,将郭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60元。 23、2007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韩宗明在洛阳市道北区棉麻公司家属院对被害人李艳巧实施殴打,抢走高新奇牌手机一部、格美牌MP3一个、现金10元。 24、2007年10月14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韩宗明在河南省新安县城关西关大街立交桥附近,对被害人李朦朦实施殴打,将李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新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朦朦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5、2007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韩宗明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心医院拐角楼处,殴打被害人荀艳鹏,将荀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元、三星手机一部。 26、2007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韩宗明在河南省漯河市文景路附近殴打被害人徐建华,将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5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27、2007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在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武郎庙附近遇见被害人张利军,王从后面卡张的脖子致张摔倒,打张头部,邱抢包。包内有现金73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利军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28、2007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在河南省禹州市荟萃东路附近殴打被害人何培培,将何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100元。 29、2007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在河南省长葛市土产公司家属院殴打被害人张美英,将张的包抢走。包内有TCL手机一部、现金2300元。 30、2007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韩宗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业干部学校家属院内,对洗澡回家途中的曹玉兰、马秀婷母女实施殴打,抢走二人换洗衣服的包。 31、2007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界首市金太阳商城内,卡被害人汝琴脖子致汝摔倒,打汝头部,抢走汝的包。包内有现金3500元、小灵通一部。 32、2007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太和县镜湖中路附近,对推自行车带小孩回家的被害人王迎庆实施殴打,将王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元、联想手机一部。 33、2007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阜阳市二里井社区,对抱小孩回家的被害人孙芳实施殴打,将孙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元、三星手机一部。 34、2007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永昌商城处,将被害人黄晓梅摔倒,打黄头部,抢走黄的包。包内有现金400元,手机一部。 35、2007年11月21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家属院处,对买菜回家的张侠实施殴打,将张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36、2007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在安徽省颍上县城关中心东路附近,对回家途中的被害人陈培培实施殴打,将陈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90元、MP3一个、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37、2007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霍邱县城关东小街蓼东巷,对回家途中的被害人田甜、朱艳实施殴打,将两人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 38、2007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寿县税务巷内,对回家途中的张晓玲和黄忠亮实施殴打,将二人的包抢走。两包共有现金5800元。 39、2007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利辛县工商所家属楼对面对骑电瓶车回家的被害人关自然实施殴打,将关的包及蒲公英牌电瓶车抢走。包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 40、2007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邱磊在安徽省利辛县城关港口路处对回家上楼的刘子艳实施殴打,将刘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41、2007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邱磊、同案犯韩宗明在安徽省涡阳县商业一巷,对回家开门的被害人汪若燕实施殴打,将汪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100元。 42、2007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河南省永城市人民路17巷,由韩宗明把风,对回家的被害人丁静实施殴打,将丁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元、手机一部。 43、2007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河南省商丘市八一路富贵巷技术监督局家属楼楼洞内,由韩宗明把风,对被害人邹凤实施殴打,将邹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44、2008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河南省夏邑县人民路棉纺厂家属楼楼梯内,由韩宗明把风,对抱小孩的被害人张慧芳实施殴打,将张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角、飞鹤奶粉半包。 45、2007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濉溪县濉溪中学家属院处,由韩宗明把风,对被害人田原实施殴打,将田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手机一部、U盘一个。 46、当日,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濉溪四中对面武北小区发现回家正要开门的被害人曹玉玲,由韩宗明把风,两人采用殴打手段,将曹的包抢走。包内有存折、医疗卡。 47、2007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淮北市翠峰路口子小区处,由韩宗明把风,对回家途中的张运玲实施殴打,将张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元,三星手机一部。 48、当日,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建行巷处发现回家正欲开门的被害人茅剑英,由韩宗明把风,两人采用殴打手段,将茅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49、2007年12月12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三居委工程队宿舍小区楼道内,由韩宗明把风,对被害人许静实施殴打,将许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小灵通一部、钱包。经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许静伤情属轻伤。 50、2007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五河县钱台巷,对回家途中的被害人刘美实施殴打,将刘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元。 51、2007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明光市市政府宿舍一单元楼道口,由韩宗明把风,对回家途中的被害人常晓红实施殴打,将常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手机一部。 52、2007年12月15日18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凤阳县春晖巷法庭小区,由韩宗明把风,对下班回家的被害人姜金启实施殴打,将姜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53、2007年12月16日19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凤阳十八桥南路,由韩宗明把风,对路过的被害人唐国珍实施殴打,将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30元。 54、2007年12月18日18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一路198号殴打被害人姬玉芳,将姬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元、手机一部。 55、2007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在怀远县城关八牌楼小区,对回家在楼梯内的被害人汤秀琳实施殴打,将汤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0元、手机一部。经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汤秀琳的面部和口腔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56、2007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在怀远县城关东大坝东煤建院墙东侧,遇见下班回家途中的被害人马树侠,邱从后面卡马脖子,王持砖头击打马头部,抢走马的包及现金225元、手机一部。经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马树侠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57、2007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国富小区262栋一单元四楼楼梯处,对被害人蒯文静实施殴打,将蒯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90元、MP3一个。 上述57起抢劫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公安机关制作的抢劫现场示意图、刑事照片、被告人王生云和同案犯邱磊、韩宗明的供述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生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生云参与抢劫作案55起,在抢劫中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676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惩处。公安人员发现王生云、同案犯邱磊的衣着符合12.19抢劫案嫌疑人的特征,并发现其二人携带有该起抢劫案被害人的手机卡,应视为公安机关已掌握王生云等抢劫犯罪的部分事实。故原判认定王生云有自首情节不当。王生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抢劫事实,属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犯案,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王生云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蚌刑初字第33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生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德 审 判 员
王 群 代理审判员 华 波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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