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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和县法院于11月27日、12月2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团伙盗窃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雪五二次采用自残、自杀的方式予以对抗,拒不认罪,态度恶劣,最终受到法律严惩。12月3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刘雪五、任学闯、黄士成十三年零六个月、九年零九个月、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4000元。 被告人刘雪五、任学闯、黄士成都曾犯盗窃罪蹲过大牢。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三人臭味相投,常聚集在一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6月17日,三人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刑入狱。同年5月19日,和县公安局在办理张明启、屈克仁盗窃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雪五、任学闯、黄士成参与盗窃金河口砂场和金付船业有限责任公司电缆线一案。因此,和县公安局便于2009年7月9日将三被告人从江宁区看守所押至和县看守所审查并进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对三被告人宣布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刘雪五、任学闯伙同张明启、屈克仁(二人已处刑)、路小强、任有刚(二人另处)等共六人乘任有刚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和县金河口砂场盗走价值3800元的电缆线;之后又在隔壁的金付船业有限公司盗走价值46645元电缆线。次日凌晨,六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马鞍山市慈湖乡昭明村张明启、路小强暂住地,与被告人黄士成一起将电缆皮剥掉,后销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雪五先后二次采取自残的方法予以对抗,拒不认罪。第一次庭审结束校对笔录时,被告人刘雪五突然将其手中藏匿的三根小钢针(约二公分长)吞入口中,被法警当场制住,并及时送往医院检查,后自行排出。在第二次庭审前,该院法警已对被告人刘雪五进行过必要的检查,但他在庭审后又采取口咬手腕、砸头的方式自残,被执勤法警当场制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雪五、任学闯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价值5044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士成明知是赃物,而已拆解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雪五在侦查、起诉及此案庭审过程中拒不认罪,且态度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又因三被告人有前罪被判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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