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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涂法院推出執行案件限時辦結制度
 

  安徽法院網訊 為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與確保執行公正﹐增強辦案透明度﹐防止工作中的隨意性和案件久拖不執。安徽省當涂縣法院實行執行案件按“請求採取強制措施”和“請求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分別辦理制度﹐致時當事人可根據自已是否掌握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和請求分別申請。

  該制度規定立案庭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依法立案後﹐將案件移送執行局。執行局內勤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內部案件登記和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寄發。內勤在執行通知書送達回執收到後(一般需7天)﹐將案件移交局長。局長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的審查並分配到各承辦人。各承辦人在案件交辦登記本上簽字﹐即為辦案起點時間。

  規定“請求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案件的程序。承辦人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的調卷和審查。承辦人根據當事人舉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舉證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情況緊急的﹐應立即到位採取措施)。承辦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已被採取控制性措施的財產(需評估拍賣財產除外)完成處置。需要延期報局長批准﹐但不得超過法定辦案期。承辦人完成上述工作後﹐應在當月13日前報結案件。第一次執行程序結束。若執行標的不足或舉證不實﹐應及時通知申請人繼續舉證。當事人無法進一步舉證﹐可請求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調查﹐或自願申請領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

  同時規定“請求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案件程序。承辦人在5個工作日完成調卷、審查。承辦人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及本院掌握的有關關信息﹐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情況緊急的﹐應立即到位調查)。調查中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應立即採取控制措施。未發現財產﹐應制作調查報告交付申請人﹐若無進一步線索﹐申請人可自願申請領取終結本次執行裁定。執行過程中﹐如需變更、追加執行主體﹐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被執行財產需評估拍賣等﹕遇上述情況的﹐承辦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另一組﹐並附情況說明。另一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決定。如需執行聽證﹐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需延長﹐報局長批准。評估、拍賣的委托手續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當事人再次啟動執行程序作出規定。申請人發現下列情況可提起再次執行程序﹕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或線索;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出現;其他有關情況。申請人憑有關法律文書向執行局申請﹐並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據。經局長審查後承辦人立即調卷審查。再次強制執行啟動﹐工作日內應在30分鐘內完成﹐非工作日內﹐應在2個小時內完成。市區內的執行案件﹐根據當事人申請﹐即刻到位執行;市區外的執行案件﹐根據當事人申請在48小時內到位執行。執行中發出被執行人及財產﹐應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再次執行中有關材料﹐歸類于原卷宗。執行未果﹐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並提示申請人可啟動再次執行程序。再次執行程序結束。執行中需對被執行人及財產採取強制措施的按有關法律程序進行。需報結的案件﹐承辦人應在每個月的13日前報局長審查﹐符合結案標准﹐經簽字後﹐報內勤登記結案﹐並歸檔。執行局實行監督記點制度﹐若發現承辦人員未按本規定執行﹐每發現一次﹐記點一次﹐年內記錄三次以上向全院通報批評。

  

  

作者﹕徐業平 徐同海 編輯﹕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