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受理我國法人、其他組織、公民之間﹐我國法人、其他組織、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其他組織、公民、無國籍人之間﹐外國或者地區法人、其他組織、公民、無國籍人之間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 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水下鋪設的設施損害賠償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污水、海上或港口建設、作業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 5﹒船舶航行、作業損壞魚網、其他捕魚設施和水產養殖的索賠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廢棄物、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案件﹔ 7﹒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8﹒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載貨物案件﹔ 9﹒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1﹒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件; 4﹒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糾紛案件﹔ 5﹒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件﹔ 6﹒租船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內河運輸船舶的融資租賃、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7﹒漁船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8﹒船舶屬具和海運集裝箱租賃、保管合同糾紛案件﹔ 9﹒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10﹒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11﹒供應船舶營運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糾紛案件﹔ 12﹒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案件﹔ 13﹒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14﹒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 15﹒拖航合同糾紛案件﹔ 16﹒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17﹒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 18﹒海事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19﹒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運、海上作業(含捕撈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 2﹒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區內進行的測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帶、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保管)和理貨作業等糾紛案件﹔ 3﹒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4﹒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氣的開採)﹐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 5﹒船舶共有人之間的船舶經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 6﹒船舶所有權、佔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的糾紛案件﹔ 7﹒認定船舶及其它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 8﹒海事行政、行政賠償案件﹔ 9﹒海運欺詐案件﹔ 10﹒申請認定海事仲裁協議效力案件﹔ 11﹒申請撤銷海事仲裁裁決案件﹔ 12﹒申請無因管理海上、通海水域財產的案件﹔ 13﹒申請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 14﹒海事強制令案件﹔ 15﹒海事證據保全案件﹔ 16﹒因錯誤申請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7﹒海事支付令案件﹔ 18﹒海事公示催告案件﹔ 19﹒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件﹔ 20﹒海事債權登記、受償案件﹔ 21﹒與海事債權登記相關的確權訴訟案件﹔ 22﹒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 23﹒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執行案件 1﹒申請執行海事法院及其上級法院就海事請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案件﹔ 2﹒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3﹒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 4﹒申請執行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機關確認的債權文書的案件﹔ 5﹒依據1958年紐約公約規定﹐申請承認、執行外國仲裁機構海事仲裁裁決的案件﹔ 6﹒依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申請承認和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海事海商案件。 (五)海事請求保全案件 1﹒海事請求權人危全其海事請求權﹐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以及訴前申請凍結、查封財產的案件﹔ 2﹒海事請求權人依合同規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物料的案件﹔ 3﹒因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或者請求擔保數額過高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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