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案件怎樣申請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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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再審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申請再審只能由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當事人近親屬要求申請再審的﹐法院應征求當事人本人意見﹔本人同意的﹐以當事人名義處理﹔本人不同意的﹐不作申請再審處理。 申請再審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對個別書寫申請再審訴狀有困難的﹐可允許口頭申請﹐法院做出筆錄。申請再審要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要具體提出所要求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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