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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怎樣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出行政訴訟要符合必備的條件。起訴時﹐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說明起訴理由、事實和根據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對起訴狀進行審查﹐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狀內容是否明確等﹐並應當在七日內﹐做出立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