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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司與民事官司有什麼不同﹖
 
    兩者主要有以下五點不同:
  (1)目的不同。行政官司的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財產﹐請求法院確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處罰顯失公正。而民事官司的原告提起訴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
  (2)訴訟主體不同。在行政訴訟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機關﹐而且它一直處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訴﹔在民事官司中﹐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當原告﹐也可以當被告﹐被告可以反訴。
  (3)人民法院受理起訴的條件不同。行政官司﹐有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的在起訴前必須經過上一級行政機關的復議﹔而提起民事訴訟則沒有這樣的條件﹐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人民法院主管的﹐就可以起訴。
  (4)舉證責任不同。在行政訴訟中﹐由行政機關承擔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舉證責任﹐原告不負舉證責任﹐而在民事訴訟中﹐誰提出訴訟主張﹐誰就負有舉證責任。
  (5)審理原則不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必須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結案﹔而審理民事案件﹐可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