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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宣城市政協副主席夏天爽一審獲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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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法院網訊 8月20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宣城市政協副主席(副廳級)夏天爽受賄案做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一百四十萬七千元﹐美元一千六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夏天爽于1992年9月至1996年11月任安徽省旌德縣縣委書記﹐1996年11月至2003年1月﹐任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2003年1月任宣城市政協副主席。在擔任以上職務期間﹐被告人夏天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資金撥付、人事安排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40.1萬元、美元1600元、購物券6000元。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夏天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先後87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天爽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鑒于被告人夏天爽歸案後能認罪悔罪﹐主動交代司法等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部分受賄事實﹐並退繳了全部贓款﹐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夏天爽在宣判後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作者﹕梅克寒 馬正山 編輯﹕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