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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1•28”爆炸搶劫銀行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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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法院網訊 6月13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今年1月28日在當地實施爆炸搶劫銀行的4名犯罪嫌疑人潘志遠、曹春明、何葉、糜勇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滁州“1•28”爆炸搶劫銀行案由于發生在今年元旦、春節期間和其作案手段、性質惡劣﹐影響巨大﹐曾驚動公安部﹐備受社會矚目。

  據檢察機關指控﹐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志遠單獨或伙同被告人何葉、糜勇多次從江蘇潛入安徽滁州市﹐以選擇銀行為作案目標。被告人潘志遠在選定了滁州市工商銀行琅琊支行南橋分理處後﹐為實施爆炸搶劫﹐潘志遠叫何葉、糜勇購買了300多只大爆竹﹐何、糜兩人將爆竹的火藥和引線收集後交給潘志遠﹐由潘志遠自制了爆炸裝置。今年1月21日﹐被告人潘志遠約另一被告人曹春明來到滁州﹐潘志遠領著曹春明來到作案現場﹐對周圍環境和逃跑路線多次進行觀察、熟悉﹐並約好作案時間。1月28日早晨﹐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分別戴著頭盔﹐騎著電動車﹐攜帶兩只裝有爆炸裝置、鐵錘和自制火藥槍的編織袋來到事先採好點的作案現場附近伺機作案。7時50分許﹐當銀行的運鈔車送款剛剛離開﹐被告人潘志遠拿出爆炸裝置進入分理處大廳﹐將爆炸裝置安放在櫃臺上﹐點燃了引線﹐迅速離開跑到門口。爆炸後﹐潘志遠、曹春明攜帶鐵錘沖進大廳﹐潘志遠從被炸開的櫃臺隔離玻璃處上到櫃臺﹐將內有227210﹒90元的銀行送款包搶走。爆炸同時還造成2名銀行工作人員耳部鼓膜穿孔﹐經鑒定為輕傷。

  另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志遠還于2005年1月18日、1996年1月9日﹐先後伙同他人在安徽省安慶市人民路183號人民東路郵政儲蓄所、江蘇揚州市東關城市信用社搶劫現金172380﹒49元和45710元﹔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在2000年1月5日﹐伙同他人在江蘇揚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銀行仙鶴儲蓄所營業大廳實施搶劫未遂。

  庭審中﹐四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4名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辯護人發表了辯護意見。法庭對此案將擇日定期宣判。

  

  

  

  

  

作者﹕梅克寒 馬正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