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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原副市長王偉被判7年6個月
 
  安徽法院網訊 1998年7月至案發﹐安徽省六安市原副市長王偉8年來77次接受賄賂60余萬元﹐2月13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偉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1998年7月至案發﹐被告人王偉先後擔任過舒城縣縣長、縣委書記、六安市副市長等職務。
  經審理查明﹐在舒城縣城區綜合改造工程中被告人王偉非法收受多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老總的賄賂﹐其中數額最大的一筆為美元1萬元﹔被告人王偉還在人事安排、職務升遷等方面﹐在逢年過節、兒子上大學之際﹐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0.1萬元﹐美元1.1萬元﹐購物卡計人民幣5.9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偉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王偉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協助追回全部贓款和贓物﹐具有自首情節﹐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庭宣判後﹐王偉表示服判不上訴。
  

  

作者﹕唐金法 編輯﹕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