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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政協原副主席從善明一審領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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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從善明接收判決書。王龍江攝

  安徽法院網訊 2月13日下午﹐淮南市政協原副主席從善明受賄、挪用公款案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依法認定從善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追繳從善明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02萬余元﹐美元10500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從善明在1993年至1998年任淮南市組織部副部長、淮南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期間﹐給他人解決工作安排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34.6萬余元、美元500元。從善明在1999年至2005年擔任淮南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淮南市政協副主席期間﹐在為有關企業進開發區以及人事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67萬多元、美元1萬元。此外﹐從善明還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決定用本單位100萬元存單為其他單位提供銀行擔保﹐挪用公款30萬元歸其他單位使用。從善明的行為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構成了挪用公款罪。
  庭審中﹐從善明對起訴書所指控的受賄行為予以辯解﹐認為是朋友之間的人情往來。其辯護人提出﹐從善明在幫助別人辦事事先並沒有約定要得到好處﹐而是在事情辦成後﹐這些人在春節等節日期間送的錢款﹐其行為不是受賄。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法院認為﹐從善明事後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周瑞平 吳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