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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廳原廳長王興堯終審判十年
 

  安徽法院網訊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安徽省交通廳原廳長王興堯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判處王興堯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的判決。因二審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漏算其家庭合法收入的證據﹐終審對漏算的合法收入32539元在不明財產總額中予以扣減。
  現年56歲的王興堯﹐和縣人﹐37歲擔任馬鞍山市副市長﹐1992年後任安徽省交通廳副廳長﹐2000年5月起任安徽省交通廳黨組書記、廳長。2004年12月27日﹐王興堯被執行逮捕。
  今年7月1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王興堯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王興堯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追繳王興堯受賄所得贓款贓物折合人民幣135300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財產人民幣830901.86元、港幣12466.71元。
  一審宣判後﹐王興堯上訴主要提出﹐其收受廣州海特天高信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嚴公雷的攝像機不是松下牌﹐價格也非4300元﹕收受嚴公雷的10萬元﹐一直要退還﹐且嚴公雷在界阜蚌高速公路機電工程項目的中標與其職務無關﹔收受宣城市運輸管理處邵信清的2萬元﹐其是分管後勤的副廳長﹐沒有能力為邵信清單位立項和資金支持提供幫助;收受邵信清的5000元是過年的禮金﹔收受邵信清的6θθθ元﹐未予承諾也沒有為邵信清之子的工作幫忙﹔原判認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主動交代收受10萬元的事實﹐符合自首條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查明﹕王興堯收受嚴公雷的松下牌攝像機、編輯機﹐不僅其本人以及嚴公雷進行過辯認,且有估價鑒定在卷﹐應予確認﹔王興堯辯稱其收受嚴公雷人民幣1θ萬元後一直要退還﹐得不到嚴公雷證言的印證﹐且王興堯在宣蕪高速公路機電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主持會議並決定讓嚴公雷的公司中標﹐利用了職務之便﹔王興堯收受邵信清的2萬元﹐利用其分管運管工作之職務便利﹐為邵信清單位的工程立項和資金支持提供了幫助﹔其收受邵信清5000元﹐不屬正常的人情往來﹔其收受邵信清的6000元﹐應視為承諾為邵信清之子安排工作。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事實﹐檢察機關對能夠查明的王興堯家庭合法收入﹐本著有利被告人的原則予以查實﹐能夠查實的利息都予以計算﹐二審庭審中又出示了安徽省交通廳漏算其家庭合法收入的證據﹐因此原判認定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主要事實清楚﹐但對漏算的合法收入32539元應在不明財產總額中予以扣減。王興堯能主動交代有關司法機關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其在一審庭審中﹐對受賄的相關客觀事實翻供﹐否認其受賄犯罪事實﹐其行為不屬自首。

  安徽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對安徽省交通廳計算王興堯及其妻子合法收入的漏項部分﹐在巨額財產的總數額及追繳的數額中均應重新計算。終審改判﹕追繳王興堯受賄所得贓款贓物折合人民幣135300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財產人民幣798362.86元、港幣12466.71元。

  

  

作者﹕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