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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林業廳廳長唐懷民一審判十五年
 

  安徽法院網訊 12月22日下午﹐原安徽省林業廳廳長唐懷民受賄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依法認定唐懷民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對受賄所得的185.3萬元人民幣、1000美元、2000英鎊、2000歐元和所受紀念金幣、購物卡等以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43萬余元人民幣、2萬余元美金和其他外匯、港幣、澳門元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懷民利用其所擔任的中共淮北市委常委、濉溪縣委書記﹐淮北市委常委、副市長﹐安徽省農經辦黨組成員、副主任﹐安徽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職務上的便利﹐在提拔使用干部、林業項目資金的審批發放等工作中以及擔任林業廳廳長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嚴重地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唐懷民被查扣的家庭財產及支出﹐扣除其受賄犯罪所得、違法所得及能夠說明來源且經查證屬實的家庭收入﹐尚有43萬余元人民幣、2萬余元美金和其他外匯、港幣、澳門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唐懷民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並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唐懷民主動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法院經查唐懷民的受賄犯罪事實僅有較少部分是主動供述﹐不能認定為自首;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尚未經查證屬實﹐因此對其具有立功表現的辯解不予採納。但對唐懷民歸案後﹐能主動交待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根據唐懷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作出如上判決。
  唐懷民表示上訴。

  

  

作者﹕胡明艷 編輯﹕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