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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徽省財政廳廳長匡炳文被判十五年
 

  安徽法院網訊 9月5日下午﹐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安徽省財政廳廳長匡炳文父子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匡炳文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子匡中平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匡炳文﹐現年69歲﹐曾任安徽省財政廳副廳長、廳長、安徽省地稅局局長、黨組書記、安徽省政協常委。1993年至1997年期間﹐匡炳文利用其擔任安徽省財政廳副廳長、廳長、安徽省地稅局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個人和單位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匡中平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中匡炳文單獨收受人民幣96.1萬元、美元5.1萬元﹐伙同匡中平收受人民幣3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匡炳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匡炳文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其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交代了大部分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其受賄犯罪屬同種較重的罪行﹐且涉案贓款已全部追回﹐對被告人匡炳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匡中平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匡炳文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當庭提出上訴。

  
  

  

作者﹕司廣群 編輯﹕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