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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道明一審被判無期 其妻獲刑四年
 

  安徽法院網訊 7月29日上午9時﹐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許道明、江黎夫婦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許道明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江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許道明、江黎受賄所得人民幣253.42萬元、美金3.18萬元、港幣1000元﹐二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巨大的人民幣80.51463萬元、港幣2.998萬元、英鎊1.6萬元、美金5.220336萬元、日元11.4031萬元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6年﹐被告人許道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2起﹐共計價值人民幣約153.42萬元、美金3.18萬元、港幣1000元。伙同被告人江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00萬元。非法收入人民幣35.74萬元、美金0.23萬元。被告人許道明、江黎對現有家庭財產中的人民幣約80.51463萬元、美金5.220336萬元、英鎊1.6萬元、港幣2.998萬元、日元11.4031萬元不能說明來源﹐經查證亦無法查明來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道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先後利用其擔任中共合肥市委常委、中共合肥市郊區區委書記、合肥市委副書記及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任、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伙同其妻被告人江黎或單獨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53.42萬元、美金3.18萬元、港幣1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其與被告人江黎共同犯罪中﹐行賄人陳先保主要是為了謀取被告人許道明的關照、幫助而送100萬元﹐被告人許道明也在其職權范圍內為陳先保的華泰公司謀取了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黎在擔任合肥市商務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為謀取利益而送給其丈夫許道明100萬元人民幣﹐在被告人許道明同意接受該款的情況下﹐由江晴將該100萬元轉至香港許明恆賬戶﹐後又指使江晴將該100萬元進行投資直至案發﹐並在省紀委進行調查期間伙同他人對該事實予以掩蓋、隱瞞﹐其行為也已經構成受賄罪﹐但被告人江黎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考慮到被告人江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主觀惡性﹐決定對被告人江黎予以減輕處罰。兩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扣除兩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幣253.42萬元、美金3.18萬元、港幣1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幣35.74萬元、美金0.23萬元之外﹐尚有人民幣80.51463萬元、港幣2.998萬元、英鎊1.6萬、美金5.220336萬元、日元11.4031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均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二被告人均犯有數罪﹐應數罪並罰。據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作者﹕宣研 編輯﹕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