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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政協原副主席吳洪明在蕪湖受審
 

  
  安徽法院網訊 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偵查、起訴的原黃山市政協副主席吳洪明受賄、涉嫌濫用職權一案﹐5月12日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被告人吳洪明﹐男﹐1954年出生﹐安徽歙縣人﹐中共黨員﹐先後擔任安徽省歙縣縣長、縣委書記、黃山市副市長、蚌埠市副市長、黃山市政協副主席(副廳級)。1994年11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吳洪明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工程承接、房地產開發、土地拆遷、有關費用減免、職務升遷等利益﹐共收受賄賂合計人民幣74.7萬元、面值人民幣12.7萬元的購物卡、美元1.2萬元、港幣1萬元、歐元0.2萬元、日元10萬元和一套價值人民幣2.3萬元的紅木沙發及一塊“帝陀”牌手表等物品。其行為被指控構成受賄罪。此外﹐2002年10月﹐被告人吳洪明在履職過程中﹐明知蚌埠市長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陽光水岸”小區不屬于棚戶區政策規定的范圍、不應享受棚戶區改造的優惠政策﹐卻擅自批准同意蚌埠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的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的意見﹐為長隆公司違規減免應征收的規費399.8215萬元﹔2005年12月﹐被告人吳洪明在明知安徽銘基金諾置業有限公司因沒有交納土地出讓金、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而不能轉讓出讓土地的情況下﹐召開專題調度會﹐超越職權﹐擅自決策﹐指示蚌埠市新城區和國土局密切配合﹐採取“變通”的方法限期完善轉讓所需的各種手續。按照被告人吳洪明的要求﹐蚌埠市經濟開發區用自有資金﹐採取“代收代付”空轉的方式﹐經多次往復轉款﹐造成銘基金諾公司已繳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所需土地出讓金的假象。國土資源局在銘基公司未進行申請、未提供相關手續﹐未按程序進行審核及報批的情況下﹐違規為銘基金諾公司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後銘基金諾公司將上述違規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蚌埠市經濟開發區指定的受讓方求求廈門寶龍集團發展限公司﹐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損失人民幣6412.54045萬元。其行為被指控構成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吳洪明被指控收受賄賂的時間跨度比較長﹐收受賄賂的次數多達50余次﹐預計庭審將持續兩天時間。

  

  

作者﹕蕪言 編輯﹕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