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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網訊
近日﹐全椒法院城東法庭成功地化解了一起農村住房買賣合同糾紛。確認原告王某與被告喻某之間的房屋買賣無效﹐原告返還購房款給被告﹐並自願與被告喻某按比例分配因房屋被征用所得的補償款。 被告喻某系城市居民﹐原告王某系農民。2001年12月﹐被告喻某與原告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某將位于全椒縣十字鎮黃莊村墩王村民組的六間瓦房賣給喻某。2008年因京滬高速鐵路從墩王組經過﹐該組土地被征用。王某獲悉後﹐要求喻某返還房屋﹐遭喻某拒絕﹐故起訴到院﹐要求法院認定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喻某系城鎮居民﹐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的權利。考慮案件的具體情形﹐承辦法官本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目的﹐在當地政府的配合下﹐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法官的真情感動下﹐雙方達成了安置分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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