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星斗教授日前指出﹐農民“同命不同價”問題出在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上。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統籌城鄉發展﹐消除城鄉二元結構。
當前的戶籍制度確實是造成我國城鄉不平等的制度根源﹐但將“同命不同價”問題簡單地歸因于戶籍制度卻未必准確。首先﹐我們必須弄清造成“同命不同價”的直接原因是什麼。按照專家的解釋﹐根據人均收入狀況以及相應的年限確定賠償數額﹐是民事賠償中的通行做法。而在我國﹐“人均收入”標准有兩個﹐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因此認為司法機關根據相應的“身份”﹐即“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對號入座﹐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如果按照這樣的思路推論下去﹐我們完全可以說﹐造成“同命不同價”的最根本原因並不在于戶籍和身份﹐而在于戶籍和身份背後的實際收入差距。實際收入水平不同﹐決定了消費水平也不同﹐因此也就難以實現“同命同價”。
不合理的城鄉戶籍制度是值得反思和進行改革的﹐但近來也出現了一種極不正常的現象﹐那就是將一些社會的不平等﹐特別是涉及到農民待遇的不平等動輒歸因于戶籍制度。這種簡單歸因的結果﹐往往掩蓋問題的真正原因﹐影響問題的及時解決。道理很簡單﹐將“同命不同價”歸因于戶籍制度﹐實際上意味著告訴公眾﹐“同命同價”只有等到戶籍制度徹底得到改革時才能實現──那是何等的漫長啊﹖﹗在筆者看來﹐只要制定政策者切實轉變觀念﹐“同命不同價”的問題就能立即得到妥善解決﹐不需等到消除城鄉二元結構的那一天。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