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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延長申請執行期限緩解"執行難"
 

  目前﹐執行工作中的最難點是對被執行財產的調查與核實。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對被執行財產調查規定了三種途徑﹕一是申請人提供線索﹔二是被執行人如實報告財產狀況﹔三是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其中由于法院執行工作存在人少案多等情況﹐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存在很多客觀的限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要求被執行人如實報告財產狀況﹐又過于空泛﹐缺乏系統性、強制性的保障措施而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實際操作中﹐由申請人提供線索的方法更為直接和有效。

  但是﹐這一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即申請人通過各種途徑去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同樣需要時間和精力﹐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這就使得申請人沒有足夠的時間去摸清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就匆忙向法院申請執行。一方面使大量暫時無法執行的案件進入到執行程序﹐加大了執行人員的工作量﹐增加了執行案件積案數﹐浪費司法資源﹔另一方面也使得申請人產生松懈心理﹐認為案件交給法院了就由法院全權負責﹐增大了法院執行工作的壓力﹔第三容易使申請人產生不滿情緒。一旦案子無法及時執行﹐申請人就會對法院判決的效力產生懷疑﹐降低了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公信力。

  因此﹐現有法律規定的一年或六個月的期限過短﹐建議統一將其延長至二年﹐並在生效法律文書中對該時限及申請人提供被執行財產線索的義務予以充分釋明﹐使申請人能採取主人翁的姿態在二年時間內積極尋找線索﹐配合法院提高執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執行難”問題。

 

                          作者﹕鄧淦蓉  單位﹕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