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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葡萄常"的知識產權
 

  ●從相關具體內容上看﹐知識產權有復雜與簡易之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卻不能有輕重之分。否則﹐那些“一點就破”的秘訣極易受到傷害

  ●新聞報道承擔著傳播信息的任務﹐相應地也承擔著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因為報道泄密而使知識產權受到損害時﹐能不能認定作者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值得研究

  鄧拓同志寫過一篇文章﹐也可以看作是一篇新聞報道﹐內容是介紹一個制作工藝葡萄的世家。師傅姓常﹐這個世家便被尊為“葡萄常”。

  “葡萄常”的工藝葡萄以假亂真﹐最絕的是葡萄上面那層薄薄的霜﹐祖傳秘訣﹐不示外人。常家師傅做葡萄時﹐要焚香一炷﹐外人都以為這是常家後人對祖宗賜予秘訣的緬懷與敬仰。到了新中國成立後﹐常家師傅像許許多多握有祖傳秘訣的世家一樣﹐無私地將工藝絕活傳授他人﹐為繁榮社會主義事業出力。原來﹐焚香正是絕活之“絕”﹐葡萄上的薄霜為香灰敷得﹐粘合劑是白糖﹐用今天的話說這就是常家的知識產權。換言之﹐讀過鄧拓同志那篇文章的人﹐也就免費獲得了常家知識產權的“副本”。

  舉這個例子﹐當然不會誤解為文章作者泄露了常家的工藝秘密﹐因為在當時環境中﹐不但沒有知識產權保護這樣的法律概念﹐而且把“秘不示人”視為保守落後。要是常家也保守落後﹐鄧拓同志還不會寫那樣一篇文章來稱贊他們呢。

  但是﹐在今天看來﹐類似的報道方式﹐確實存在著泄露工藝秘密從而使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風險。從相關具體內容上看﹐知識產權有復雜與簡易之別。現代許多科技產品的核心技術可能是比較復雜的﹐像磁懸浮、高速鐵路的中央控制系統技術﹐三言兩語說不清楚﹐一般消息披露可能不大會泄什麼密。“葡萄常”的知識產權就不同了﹐關鍵之處“一點就破”﹐估計“可口可樂”的配方也復雜不到哪裡去。這樣的秘訣極易受到傷害﹐其中不少就與新聞報道的“捅”有關。前些年﹐我國曾有一項農業方面的重大科研成果問世﹐國外有買家願出高價購得﹐未獲應允。過了一段時間﹐對方卻不需要購買了﹐原來﹐他們通過若干相關新聞報道﹐已經弄清楚了核心技術之所在。

  知識產權有復雜與簡易之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卻不能有輕重之分。不僅如此﹐那些相對簡易的知識產權﹐因為容易受到傷害﹐更要多加保護。新聞報道承擔著傳播信息的任務﹐相應地也承擔著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如果一位記者的報道﹐使某一知識產權受到損害﹐這位記者要對泄密負責自不待言﹐是不是還負有損害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也是值得研究的。

  這樣來提出問題﹐目前還沒有很明確的法律規定給予支持。相反﹐倒有不少“依據”可以用來反對追究作者法律責任﹐比如﹐可能會認為作者並未“竊取”情報﹐如果泄密﹐責任也是在採訪對象。其實﹐這正表明相關法規還不完善﹐還不能滿足知識產權保護之需﹔新聞採寫、編發的規范還有缺陷﹐對編輯、記者在報道中如何切實體現保護知識產權的精神還沒有涉及。比如﹐像抄襲之類的問題﹐我們主要從道德角度予以譴責﹐很少從侵犯知識產權方面追究法律責任。這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因為判定事實性質的規定不太容易操作。王選當年曾為保護知識產權數次訴諸法律﹐無一獲勝﹐根子恐怕也在這裡。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華南新聞》
  

  

作者﹕顧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