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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產業部令第29號)
《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9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長﹕王旭東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國稅控收款機應用推廣工作的順利實施﹐加強與規范稅控收款機產品的生產與市場管理﹐保障和監督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申請、受理、認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負責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認定和發布﹐並對獲得《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稅控收款機產品﹐包括稅控收款機、稅控器、稅控IC卡、稅控打印機和金融稅控收款機等產品。
本辦法所稱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遞﹐實現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收款機。
本辦法所稱稅控器﹐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的﹐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裝置。
本辦法所稱稅控IC卡﹐是指具有安全功能並增加了稅控專用命令的帶有微處理器的稅控卡、用戶卡和稅務管理卡等IC卡。
本辦法所稱稅控打印機﹐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宿主)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的﹐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機。
本辦法所稱金融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銀行卡受理和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生產企業資質﹐是指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研發能力、工藝裝備、生產能力、產品情況、銷售網絡、服務能力、人員素質、安全制度、管理水平、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要素。
第六條稅控收款機產品實行生產企業資質審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序列號管理制度。
從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的企業﹐應向信息產業部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經信息產業部審查合格的﹐頒發《生產企業資質證書》。
第七條通過資質審查的企業﹐可以向國家質檢部門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章申請與審查
第八條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備電子信息產品設計生產維修服務能力﹐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
(二)注冊資金在三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自主研發能力、完備的研發條件、自主知識產權的自有品牌產品﹔
(四)具備合理的專業人員構成﹐從事所申請產品研發及相應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佔企業在職人數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通過ISO9001質量認證﹐擁有固定生產場所和完整生產線﹐所申報產品的年生產能力達到三十萬臺(IC卡企業年生產能力應達到一千萬張)以上﹔
(六)具有相關產品設計生產銷售維修服務經驗﹐至少在二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擁有覆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銷售及服務網絡﹔
(七)經營業績良好﹐在申請的前二年無虧損﹔
(八)管理規范﹐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產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證產品生產和安全的規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應設施﹔
(九)產權明晰﹐資信良好﹐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記錄。
第九條申請企業根據所申請的產品﹐向信息產業部提供下列材料(應是中文﹐並附光盤)﹕
(一)《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介紹以及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和技術服務主要人員的情況﹔
(四)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及安全管理相關材料﹔
(五)設計、生產、檢驗等用軟件、設備、儀器的清單與證明﹔
(六)辦公、試驗、生產用房及倉庫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七)有關產品的設計、工藝、檢驗以及生產能力和試點應用情況的說明材料﹔
(八)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標准的產品生產定型檢驗報告以及產品安全性檢驗報告復印件(申請生產或制作稅控IC卡資質的企業﹐應當提交IC卡產品生產許可證以及卡操作系統、稅控功能和安全等技術指標的檢驗報告、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九)稅務登記證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及最近三年完稅憑證復印件﹔
(十)銀行資信證明(原件)和近三年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十一)產品銷售、技術維修服務網點說明與清單﹔
(十二)與申請產品相關的軟件登記證書、專利證書或其它證書復印件﹔
(十三)企業近三年內重大改組、資本運營情況的說明﹔
(十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荐意見。
第十條申請企業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出具的意見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信息產業部應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齊全性、形式符合性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以受理﹐並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信息產業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信息產業部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中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專家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信息產業部在許可過程中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或需要核查申請企業有關條件的﹐可以對申請企業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
第十五條信息產業部對通過認定的企業進行公示﹐對無異議的企業﹐頒發《生產企業資質證書》﹐並公布名單﹔對有異議的企業﹐依法進行核查。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信息產業部對獲證企業不定期地組織監督檢查﹐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報送有關材料。獲證企業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監督檢查的內容是檢查企業現狀與資質條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企業的業績情況。
第十七條獲證企業應每年按資質條件要求進行自查﹐並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產品生產銷售維修情況和自查報告報信息產業部。
信息產業部對自查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重新自查﹐仍不合格的由信息產業部組織檢查﹐並責令其整改。
第十八條《生產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以前申請換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注銷其資質。
第十九條獲證企業合並、分立、轉業、遷移、更名﹐經核查生產企業資質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向信息產業部申請換證﹐同時將原證書交回。
第二十條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並、分立、轉業、遷移致使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在三十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要求重新申請辦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不予受理﹐予以警告﹐並在三年內不得再次進行申請。
第二十二條通過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資質的企業﹐由信息產業部取消其生產企業資質﹐進行公告﹐並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請。
第二十三條獲得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信息產業部取消其生產企業資質﹐並進行公告﹕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
(二)不按照規定使用產品序列號的﹔
(三)企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獲得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信息產業部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取消其生產企業資質﹐並進行公告﹕
(一)不按規定和要求提供技術支持和維修服務的﹔
(二)抽(檢)查不合格﹐一個月內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條從事資質審查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制。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發布單位】信息產業部 【發布文號】信息產業部令第29號 【發布日期】2004-10-29 【生效日期】2004-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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