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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實施意見》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實施意見 (2006年12月1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4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有效防止權利人損失擴大﹐准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平衡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社會公眾利益﹐合理、科學地細化申請及審查程序﹐優化審查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以下簡稱訴前停止侵權行為)﹐是指人民法院基于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起訴前的申請所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請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一項臨時性救濟措施。 第三條採取訴前停止侵權行為應遵循積極、慎重原則。 第二章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 第四條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 第五條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有權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著作權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 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專有使用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有權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注冊商標注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第七條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有權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第八條著作權上非專有使用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與許可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專利權上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與許可人之間有特別約定﹐就侵權行為賦予被許可人訴權﹐如果該約定真實、有效﹐不損害其它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申請。 第九條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著作權、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條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在確定管轄時﹐既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關于專利案件專屬管轄的規定﹐又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十一條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需移送管轄的﹐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案件應當一並移送。 第十二條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應當載明﹕ (一)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 (三)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四)擔保的形式及數額。 第十三條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其享有的權利及被申請人構成侵權可能性的初步證據。 第十四條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據及副本﹕ (一)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材料﹐或者著作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著作權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被控侵權對象與申請人作品的對比說明等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證據。 第十五條申請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據及副本﹕ (一)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交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國家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放棄申請的證據材料﹔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等。 (二)被控侵權商品等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證據。 第十六條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據及副本﹕ (一)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等。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專利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被控侵權產品、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行為的證據。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 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一般限于可供執行的財產。 第十八條確定擔保范圍時﹐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的侵權行為而考慮相關因素。如果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停止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行為﹐應當考慮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產品的銷售收入、利潤﹐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費用、人員工資等﹔如果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停止使用、制造行為﹐應當考慮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人員工資等合理費用支出等。 擔保金額應合理﹐以足以彌補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和支付相關費用為限。 第十九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其申請。 人民法院發現申請人提供的擔保額不足的﹐可以責令補足。申請人拒不補足的﹐駁回其申請。 在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採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可以解除有關停止措施。 第二十條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裁定所採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但申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章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案件﹐立案庭登記後﹐應及時移交負責知識產權審判的業務庭﹐由專業審判人員進行實質審查並負責執行。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裁定事項﹐應當限于申請人申請的范圍。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經審查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責令被申請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並立即開始執行。 (一)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所涉知識產權真實、有效。 (二)申請人具有提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資格。 (三)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附有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行為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的相應證據材料﹐該證據材料達到了證明侵權行為存在合理的可能性的程度。 (四)不採取有關措施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重點審查以下方面﹕申請人是否故意延緩提起申請的時機﹔侵權是否可能造成申請人的商譽、市場份額、競爭地位以及知識產權價值等無形財產利益的損害﹔可以金錢方式賠償損失的情形下﹐被申請人的資信狀況﹔侵權行為是否處于持續狀態。 (五)申請內容和范圍具體、明確。 (六)申請人提供了合理、適當的擔保。 (七)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申請手續不完備但可以及時補正的﹐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正。 人民法院需要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對的﹐可以傳喚單方或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後再及時作出裁定。 情況緊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單方申請及其所提供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逕行作出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權行為。 第二十五條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及所附證據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傳喚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由全體合議庭成員主持。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會的﹐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可就相關的具體技術問題或者法律問題向相應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 第二十七條審查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時﹐是否需要詢問被申請人﹐是否舉行聽證或者進行專家咨詢﹐主要考慮侵權行為的客體、涉訴技術問題的復雜程度、判定侵權可能性的難易程度以及有關證據是否充分、可靠等。 人民法院舉行聽證會或進行專家咨詢後作出裁定的﹐不受本意見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四十八小時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第二十九條裁定書應當載明﹕案號﹔當事人的基本狀況﹔當事人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內容、理由及相應的證據﹔擔保形式及數額﹔是否作出停止侵權行為的具體理由、法律依據、裁定的主文﹔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條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確定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及追加擔保的情況﹐可以作出繼續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第四章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裁定的復議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復議申請可以由作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裁定的同一合議庭審查。 第三十二條在復議程序中﹐人民法院應當傳喚各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復議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會的﹐駁回其復議申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應重點審查被申請人的不侵權抗辯的理由﹔被申請人構成侵權可能性的證據等﹐如被控侵權物與申請人作品、商標標識的對比情況﹐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比對情況等。 (二)不採取訴前停止侵權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四)訴前停止侵權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在聽證會後五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裁決。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審查復議申請後﹐認為原裁定正確的﹐可以書面通知形式予以維持﹔如原裁定不當﹐應當作出變更或撤銷原裁定的裁定。 第五章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裁定的解除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裁定﹕ (一)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被申請人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不視為申請人已提起訴訟。 (二)起訴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申請人起訴或判決認定被申請人不構成侵權﹐申請人未提起上訴的。 (三)人民法院准予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 (四)申請人主動申請解除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裁定的。 (五)在作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裁定後﹐人民法院發現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確有錯誤的。 (六)其他應當解除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裁定被解除的﹐不影響申請人基于新的事實和理由重新提出申請。 第六章不當申請的賠償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 第三十九條因申請人不起訴或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實際損失﹐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但不得超過申請人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行為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申請人不起訴或申請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條在確定賠償額時﹐應結合被申請人商譽、市場份額、競爭地位等無形資產利益所遭受的損害﹐裁定的范圍﹐裁定持續的時間﹐所涉及產品的銷售收入、利潤﹐合理的倉儲、保管費用、人員工資﹐申請人有無主觀過錯及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 第四十一條因申請人不起訴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向作出原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裁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的﹐可以由原合議庭審理。 第四十二條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向作出原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裁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七章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先行停止侵權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採取措施。 第四十五條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時﹐提出先行停止侵權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前款規定涉及的有關申請、證據提交、擔保的確定、裁定的執行和復議等事項﹐參照本意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被申請人違反人民法院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證據保全、或者財產保全裁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案件﹐應當統一編號為“民三禁”字號。 第四十八條根據知識產權客體的不同﹐案由應分別確定為“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糾紛”、“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糾紛”或者“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糾紛”。 第四十九條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案件﹐每件交納人民幣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費。 第五十條本意見適用于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行為的案件。不正當競爭和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暫不適用本意見。 第五十一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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