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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6年12月18日第64次會議通過)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農民外出務工成為工業帶動農業、城市帶動鄉村、發達地區帶動落後地區的有效形式﹐是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個新方法﹐有效地促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既是加快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具體舉措。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審理好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的重要意義﹐堅持公正與效率﹐落實司法為民﹐精心審理﹐加大執行力度﹐確保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為促進跨越式發展﹐實現安徽的奮力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為進一步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的審理工作﹐現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1、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涉及農民工權益的案件﹐應依法及時立案﹐及時移送審理。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中有關“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規定,方便廣大農民工訴訟。 2、在立案過程中﹐針對農民工文化程度相對較低、訴訟能力相對較弱等情況﹐加強訴訟指導和風險提示﹐引導農民工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農民工當事人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凡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准許。准許緩交的﹐訴訟費從裁判執行完畢時的執行款中直接扣除。嚴禁在《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以外收取費用。 4、農民工追討工資、追索勞動報酬、要求享受工傷待遇﹐或為維護土地承包權益及其他人身權益、財產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 農民工以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5、農民工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受傷﹐未經工傷認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的﹐應告知當事人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農民工被認定為工傷﹐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按工傷待遇一次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並予以支持。 農民工對用人單位不要求工傷賠償﹐僅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6、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導致實際施工人拖欠農民工工資﹐實際施工人以拖欠工程款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建設單位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7、農民工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勞動監察、追索勞動報酬等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農民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8、加強農民工的信訪工作﹐落實和完善首問負責、包保責任制、責任追究等制度﹐暢通信訪渠道。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訴案件﹐必須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處理﹔對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應耐心解釋﹐告知到相關部門處理。對矛盾可能激化的農民工信訪案件﹐要主動爭取同級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配合﹐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 9、審理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盡量適用簡易程序﹐依法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也應積極推行簡易審的方式﹐快審快結﹐減輕農民工當事人訴累。對季節性強的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應優先審理。 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可以根據農民工的申請﹐依法適用督促程序。 10、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農民工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如不採取保全措施可能導致申請人利益受損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請人的擔保義務﹐裁定財產保全。 11、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動報酬糾紛、有財產給付內容的勞動爭議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案件﹐農民工申請先予執行﹐但提供財產擔保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發包人與承包人存在結算爭議﹐但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勞動報酬的事實清楚﹐經農民工或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農民工工資或勞動報酬部分裁定先予執行。 12、在審理過程中﹐農民工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13、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及參照省高院《關于處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妥善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以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和分配等糾紛案件﹐依法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14、農民工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計算。 15、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參照省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審理涉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相關勞動爭議案件﹐促進農民工社會救助體系的完善。 16、審理建筑工程承包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勞動報酬的案件﹐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或勞動報酬承擔直接支付責任﹐建筑承包企業在所欠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補充支付責任。 17、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勞動報酬的﹐農民工直接起訴建設單位並請求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18、審理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應當加大調解力度﹐耐心做好當事人工作﹐力促達成和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19、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執行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及時執行﹐保證農民工合法權益及時實現。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當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0、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執行案件﹐不預收申請執行費用。案件執行完畢後﹐申請執行費用從執行款中直接扣除。 21、涉及農民工權益的拖欠工程款執行案件﹐當事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依法執行﹐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2、加強對處理職業中介欺詐行為和欠薪逃匿問題的司法建議﹐加大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制宣傳力度﹐完善涉及農民工群體性糾紛的預警機制和處理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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