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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專利、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定賠償的指導意見
 
          (2005年6月13日審判委員會第34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正確審理著作權、商標、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審理商標、專利、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定賠償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條確定商標、專利、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應當以能夠彌補權利人因被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為限﹐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第二條對商標、著作權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據證據規則和通過證據的採信可以對賠償數額予以確定的﹐不應直接適用法定賠償。
  對專利侵權案件只能在確已查明侵權行為人構成侵權並造成權利人損害﹐而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均不能確定﹐又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供參照﹐或者在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方可適用法定賠償。
  第三條在適用法定賠償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依據證據規則﹐就有關待證事實積極舉證﹐否則不應因此當然免除權利人的舉證責任。
  第四條確定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權利人可能的損失或侵權人可能的獲利﹔作品的類型、合理許可使用費﹐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獨創性程度﹔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方式、時間、范圍、後果等因素。
  第五條確定商標侵權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侵權人侵權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信譽及價值﹐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等因素。
  第六條確定專利侵權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侵權產品和被侵權產品的類型、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侵權人的主觀過錯、評估價值、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商譽損害、侵權持續的時間、范圍、後果等因素。
  第七條權利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超過兩年起訴的﹐如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確定法定賠償額的時間﹐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
  第八條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將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列入賠償范圍。
  前款所稱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和調查取證費、審計費、交通食宿費用、訴訟材料印制費、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或訴訟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等。
  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開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應當進行審查。
  第九條法定賠償與合理費用、律師費的賠償可以分別適用﹐也可以一並考慮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但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的賠償數額中已包括合理費用和律師費的﹐不得再另行決定合理費用和律師費的賠償。
  法定賠償數額與合理費用、律師費的賠償數額之和﹐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50萬元上限范圍。
  第十條本意見中所稱的"律師費"是指當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依協議確定的律師費。但是賠償的律師費標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或行業規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控侵權人侵權行為成立﹐但不承擔賠償責任﹐可按權利人訴訟請求被人民法院支持情況酌情確定律師費。
  第十一條適用法定賠償酌情確定具體數額時﹐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具體分析確定賠償數額所考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