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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未成 定金是否返還
 

  原、被告通過中介介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買方預交了一萬元﹐二手房未買成﹐雙方均指責對方首先違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一萬元。此案經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對雙方要求對方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均予以駁回。

  施某名下有一套房產位于合肥市濉溪路﹐委托其兒媳小阮對外出售。2007年11月5日﹐小谷(買受人作為乙方)、小阮(出售代理人作為甲方)及房產中介公司(代理方作為丙方)簽訂《售房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甲方自願將其公公施某的一套房產﹐以人民幣245 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乙方。合同第二條約定﹐自本合同簽訂時﹐乙方支付人民幣壹萬元整作為合同履約保證金。在合同履行後﹐該保證金抵作房款﹔乙方在2007年11月20日之前將首付款壹拾三萬整打入托管帳戶。如乙方逾期交款﹐則每日按總房款的0.0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對余款支付時間及方式等作了規定。合同第八條規定﹐本合同成立後﹐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人民幣壹萬元整﹔無委托公證書的受托人為他人代簽本合同的﹐若產權人、買受人不履行本合同﹐由代理人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同時﹐甲方將房產證及有關房屋手續交給丙方作為合同履約保證由丙方出具收件清單。

  合同簽訂當日﹐小阮將房產證原件交付給中介公司保管﹐小谷向小阮支付了10 000元現金。小阮在收條載明今收到小谷購買濉溪路房屋定金壹萬元。但之後﹐因為未辦理資金托管手續﹐買賣沒有成功。

  小谷認為﹐合同簽訂當日其交付定金人民幣10 000元﹐但是因小阮沒有提供產權人的委托書及其他證明﹐無法辦理合同約定的資金托管手續﹐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已經構成違約﹐經過中介公司的多次調解未果﹐小谷將小阮和施某作為被告、中介公司作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小阮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20 000元。

  小阮和施某辯稱﹐《售房合同書》中沒有達成關于定金的約定﹐三方約定的合同履行保證金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定金﹐小阮雖然在收條上書寫為定金﹐但這只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不能構成對《售房合同書》的變更。小谷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不應支持。

  小阮和施某同時反訴稱﹐合同簽定後﹐小谷並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首付款﹐雖小阮多次催促也不履行。小谷拒絕支付首付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據合同約定小谷應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一萬元。

  針對施某和小阮的反訴﹐小谷辯稱﹐小谷多次要求小阮辦理資金托管手續﹐並按照協議約定將款項打入托管帳戶﹐但小阮沒有提供產權人經過公證的委托書﹐產權人了沒有親自到場辦理資金托管手續﹐故小阮和施某違約在先﹐小谷沒有違約。要求法院駁回施某和小阮的反訴請求。

  中介公司陳述﹐中介公司要求小阮辦理托管手續遭到拒絕﹐而且小阮還拒絕賣房以及返還定金。

  廬陽區人民法院認為﹐三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該合同第二條約定﹐小谷在2007年11月20日之前將首付款壹拾三萬整打入托管帳戶。依據該規定本合同的履行依附于資金托管帳戶的開設。開設資金托管帳戶需要買賣雙方或委托人出具公正委托書到相關部門辦理資金托管協議等手續﹐由于小谷與施某、小阮均未能提供對方拒絕開設資金托管帳戶的相關證據﹐因此雙方均無證據證明對方違約在先﹐所以雙方要求的雙倍返還定金一萬元和支付違約金一萬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由于雙方未辦理相關手續開設資金托管帳戶﹐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故法院對小谷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後﹐施某和小阮應將收取的10 000元保證金返還小谷。

  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作者﹕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