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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芮某、邢某夫婦有三個兒子、一個女兒﹐其中女兒小燕是其養女。原告夫婦自小女兒小燕出嫁後﹐積勞成疾﹐邢某得了風濕臥床不起﹐芮某高血壓、糖尿病纏身。子女為照顧二老約定﹐三個兒子輪流照顧二老﹐每人每年四個月﹐老人的治療費用四子女均攤。但自2005年開始﹐小女兒小燕以自己不是原告夫婦的親生女兒﹐且原告有三親生子女贍養為由﹐拒絕再贍養二原告。為此﹐原告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小燕按約定繼續履行贍養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夫婦有自己的三個親生兒子﹐那麼﹐作為養女的被告是否還應當要贍養原告夫婦﹖
評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告仍有贍養原告夫婦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因此﹐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只要是與養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系﹐就產生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權利義務﹐對養父母就應當盡贍養義務。即使是收養關系解除後﹐按照我國收養法第三十條規定“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所以本案被告小燕對原告夫婦的贍養義務不能因原告夫婦有親生子女而免除﹐被告應當與原告的另外三個兒子共同承擔贍養原告夫婦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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