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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劉某某購買貨車後掛靠在一家食品廠﹐該廠屬私營企業﹐負責人為黃某某。2002年11月10日﹐該企業經工商部門核准注銷﹐但黃某某未去車輛管理部門變更車輛所有權。車輛年檢時﹐黃某某明確告知劉某某﹐其企業已經注銷﹐要求其另找單位掛靠。劉某某為了達到車輛年檢目的﹐私自花錢刻了原掛靠單位的公章。2006年7月26日﹐劉某某駕駛貨車撞傷了行人李某某。事故發生後經交通部門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審判﹕雙方當事人對交通部門認定的責任沒有提出異議,爭議焦點主要是黃某某與劉某某的車輛掛靠關系是否已經終止﹐黃某某是否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黃某某辯稱﹐車輛屬劉某某私人所有﹐其只是蓋了掛靠單位公章﹐並且單位已在事故發生前核准注銷。劉某某私刻公章辦理車輛年檢﹐與其無關﹐不應再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人民幣20萬元﹔劉某某賠償受害人人民幣16.9萬余元﹐黃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評析﹕
劉某某駕駛的貨車﹐經黃某某同意掛靠在其所有的企業名下﹐雖然該車實際所有人是劉某某﹐但在法律形式上該車屬黃某某的企業所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黃某某應在注銷企業前依照法律規定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理﹐包括對掛靠在自己企業名下的各種車輛和財物。但黃某某未及時有效的履行清理掛靠車輛﹐並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所有權變更的法律手續的義務。車輛年檢僅僅是為了安全的目的所進行的安全檢查﹐並非是對車輛所有權的審查。劉某某私刻公章這一行為只是為了達到車輛年檢的目的﹐並未改變車輛所有權的性質。因此﹐劉某某私刻公章應當按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但他的不法行為不能替代或者免除黃某某向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所有權變更的法律義務。劉某某的車輛行駛證上車主至交通事故發生時仍為黃某某所有的企業。因此﹐該企業對掛靠人造成他人損害仍應承擔責任﹐企業的經營者黃某某應對私營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黃某某應對劉某某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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