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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住當涂的李玉明與妻子及妻子父母住在一起。2008年7月份﹐因感情不和﹐李玉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于家裡有部分財產是其與妻子父母一起買的﹐他想知道是不是應將妻子父母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分析】在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處于共有狀態時﹐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割出來﹐確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後﹐再按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情況進行分割。不應將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共同財產一時處理不了﹐也可以先審理離婚訴訟﹐財產糾紛另行起訴。因為離婚訴訟的性質是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是財產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處理離婚訴訟只有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才能參加訴訟﹐其他家庭成員不能參加訴訟﹐對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合並審理﹐而對家庭財產不能合並審理。
【結論】所以說﹐在本案中不能將李玉明妻子的父母列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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