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網 -法官熱線 - 欄目 [ 關閉 ]  

從事僱佣活動突發疾病 僱主該不該“埋單”﹖
 

  安徽法院網訊 僱員從事僱佣活動突發疾病﹐僱主不應為僱員自身病因"埋單"。近日﹐寧國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鄭某要求被告某建設集團寧國支公司支付其醫療費用的訴訟請求。

  2007年6月26日﹐被告某建設集團寧國分公司與寧國市港口鎮人民政府簽訂了一份農田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承建港口鎮山門村何家沖大塘除險加固工程。同年9月﹐原告鄭某到被告工地上做工﹐約定報酬75元/天。9月30日下午﹐鄭某在施工中突發腦溢血昏迷在工地上﹐現場工友立即將其送往醫院住院搶救。經診斷為腦出血﹐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現已脫離危險在家休養。同時該醫院出具證明鄭某前期治療費約需5萬多元﹐被告某建設集團寧國支公司支付了鄭某醫藥費24000元。鄭某現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剩余搶救費30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鄭某按照被告某建設集團寧國支公司安排為其提供勞務﹐被告接受該勞動成果並依約支付報酬﹐原、被告之間顯已構成僱佣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原告在從事僱佣活動中突發疾病所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並非因被告未採取相應的勞動保護所致﹐而是原告自身因素所致。從醫學上說﹐腦溢血最常見的病因是高血壓和動脈硬化﹐常因用力、情緒激動等因素誘發。原告身患高血壓且長年未醫治﹐導致極易發病。原告發病與其為被告提供勞務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所發生的搶救費用不應由其僱主負擔。

  

  

作者﹕鄭在斌 彭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