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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潘村移民區錦秀苑建房部與村民張某于2007年6月25日簽訂一份房屋代建協議。雙方約定﹐總價款12.38萬元。協議簽訂時﹐代建方考慮到建房宅基地旁有一電線杆﹐影響其施工。其他建房戶與代建單位約定交付時間是2008年10月1日﹐張某與代建單位特別約定交付時間順延至2008年10月11日﹐給代建單位10天時間處理電線杆移走事宜。後因電線杆遲遲沒有移走﹐房屋建筑受到一定影響。一直至2008年7月16日才交付。張某向代建單位主張違約金﹕按合同約定﹐按日以總房款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代建單位以電線杆沒能及時移走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是因為當地政府沒有與當地供電部門協調好所致﹐違約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同意支付違約金。雙方發生糾紛﹐張某訴訟來院﹐請求法院裁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代建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被告在與原告簽訂協議時﹐影響建房的電線杆已經存在﹐其已意識到了該電線杆會給其建筑房屋造成影響﹐故其要求交付時間為10月11日﹐比向其他人交付時間順延了10日。電線杆造成的遲延交付風險在簽訂協議時﹐代建單位已經完全預見到了。代建單位以不可抗力主張免除其遲延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理由不充分﹐沒有事實根據﹐其應當依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被告按日以總房款萬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即每天支付37.14元至房屋交付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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