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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材料不實 產權證被撤銷
 

  安徽法院網訊 相對人以申報材料與事實不符為由要求房地產部門撤銷房地產登記﹐而房地產部門則認為登記行為合法﹐由此引發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訴訟。近日﹐明光市法院就該起行政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被告明光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頒發給第三人趙志麗的明房權證字00014032號房屋所有權證。

  原告郭南庭與趙德余(已故)生育三個女兒﹐即長女趙梅、次女趙志麗、三女趙志香。趙梅與陳長河于1991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即陳正義。1992年7月趙梅去世。1997年10月31日﹐被告將位于明光市蘇巷鎮蘇焦路047號面積為145.95平方米的房產登記在趙德余名下﹐並發給明房產字第蘇00084號房屋所有權證。1996年6月趙德余去世。2003年9月15日﹐郭南庭、趙志麗、趙志香三人簽訂房屋繼承協議書﹐主要約定﹕茲有趙德余房屋一處﹐建筑面積145.95平方米。該房的合法繼承人三人﹐即郭南庭、趙志麗、趙志香﹐現經商定該房產由趙志麗繼承﹐郭南庭、趙志香自願放棄繼承權等事宜。2003年10月9日﹐被告依據趙志麗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明房字第蘇00084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繼承協議書等材料並履行相關程序後﹐向第三人趙志麗頒發明房權證字00014032號房屋所有權證。

  法院審理認為﹐申請人趙志麗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提供的蘇巷派出所證明和房屋繼承協議書等材料均未提及第三人陳正義﹐而陳正義作為合法的代位繼承人﹐理應享有繼承趙德余遺產的權利。顯然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材料不真實﹐且將明房產字第蘇00084號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房產全部確定為趙德余遺產證據尚不充分。被告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登記﹐主要依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作者﹕卞廣慶  編輯﹕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