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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未買交強險 出了事故要擔責
 

  安徽法院網訊 不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旦出了事故﹐付出的賠償費用可達保費的上百倍﹐為省小錢卻賠了大錢﹐真是不值。

  近日﹐黃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的一起交通肇事賠償案。一審判決被告車主孫繼平承擔本應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8萬元﹐超出部分4.1萬元由被告王輝按其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給付﹐且車主孫繼平對王輝的賠償責任連帶責任。

  2007年3月7日9時﹐原告程啟雲推著自行車橫過馬路時﹐被被告王輝駕駛的皖J-20448普通貨車撞倒並碾壓﹐致使原告倒地身受重傷。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認為﹐被告王輝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經司法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創傷性濕肺﹐右第3-11肋骨及左第7-9肋骨共12根肋骨骨折、雙側恥骨枝骨折﹐其損傷已構成八級傷殘。由于對賠償的數額發生爭議﹐2008年10月份﹐傷者程某把肇事者和車主一起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因被告孫繼平未按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二條“機動車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在其應當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作者﹕焦香梅 編輯﹕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