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網訊
11月17日﹐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審理了一起出售假煙的合同糾紛案件﹐無良商家“忽悠”消費者﹐被法院認定為欺詐﹐並雙倍賠償消費者。
2007年9月21日﹐原告張鑫在被告司偉經營的煙酒專賣店購買了軟中華香煙12條、軟蘇煙2條、軟玉溪6包、利群香煙6包﹐並支付了香煙款8000元。2007年9月26日﹐原告張鑫發現所買香煙存在問題後﹐向馬鞍山市煙草專賣局鋼城分局投訴﹐馬鞍山市煙草專賣局對上述香煙進行了暫扣﹐並委托安徽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測﹐經檢測﹐原告張鑫所買香煙均為假冒商標的偽劣香煙。經協商無果後﹐原告張鑫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司偉雙倍賠償其經濟損失16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鑫購買香煙的行為系消費行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被告司偉出售假冒香煙的行為系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之規定﹐判決被告司偉向原告張鑫賠償損失人民幣1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