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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網訊 何某自稱能花錢幫他人安排工作﹐未給別人找到工作卻不願退錢。11月18日﹐淮北市烈山區法院判決何某返還沈某10000元。
沈某之女與何某之子系戀人關系﹐何某對沈某稱可以為沈某的女兒找到工作﹐沈某便于2007年交給何某22000元。後因何某未給沈某之女找到工作﹐何某在2008年7月1日給沈某出具了欠條﹐欠條內容為“欠沈某小孩招工款貳萬貳千元整。欠款人何某”。之後﹐何某返還沈某12000元﹐余款10000元不願歸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某收到沈某的錢﹐沈某因此受到損失﹐且何某收到沈某的錢沒有合法的依據﹐系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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