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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網訊 車速過快﹐加上道路不平﹐乘客鄒某被顛成十級傷殘。日前﹐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就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2008年3月20日﹐原告鄒某乘坐該市公交公司21路公交車﹐當車行使至馬鋼第一鐵廠附近時﹐因速度過快﹐加上路況不好﹐公交車劇烈顛簸﹐乘客鄒某被高高拋起後重重摔到座位上﹐造成腰椎體壓縮性骨折﹐住院治療53天。經司法鑒定﹐鄒某的傷構成十級傷殘。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公交公司的司機駕駛不慎﹐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被告公交公司賠償原告鄒某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773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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