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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父強奸親生女被判刑
 

  安徽法院網訊 9月4日﹐利辛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江兆領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家住利辛縣江集鎮現年40歲的村民江兆領﹐因家境貧寒﹐其父母于1992年用江兆領的妹妹為江換來第一任媳婦(當地稱“兩換親”)﹐次年﹐江兆領與妻子生育一女兒“圓圓”(化名)﹐一年後﹐因江游手好閑﹐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其妻離他而去。後其父母又用江兆領的另一個妹妹為江換來了第二任媳婦﹐但江卻不思悔改﹐在其第二任妻子生下兒子剛滿月﹐也離開了他。江兆領仍不該以往惡習﹐于2000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其刑滿釋放後﹐看著一天天長大的女兒﹐竟獸性大發﹐于2004年至2008年6月﹐先後在自己家中及將女兒圓圓帶至浙江省宜興市等地﹐以恐嚇、打罵的手段﹐多次強行與親生女圓圓發生性關系﹐且第一次發生性關系時﹐圓圓尚不滿十四周歲。江兆領在對其女兒實施奸淫行為時﹐曾被其父和兒子看到﹐其父對他予以指責﹐卻遭到了他的打罵。其父在憤怒之下﹐領著圓圓到公安機關報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兆領亦供認不諱。利辛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江兆領違背其女兒圓圓的意志﹐採用暴力、脅迫的手段﹐多次與其女兒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被告人第一次與圓圓發生性關系時﹐圓圓不滿十四周歲﹐應對其從重處罰﹔因江兆領犯盜竊罪被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故意犯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刑罰上之罪的﹐系累犯﹐亦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後果﹐利辛縣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作者﹕武興東 編輯﹕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