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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災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法院判免除違約責任
 

  安徽法院網訊 日前﹐廣德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認定被告熊某遭受雪災無法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駁回了原告某鴨業公司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2007年12月23日﹐原告廣德縣某鴨業公司與被告熊某簽訂了《肉鴨飼養及回收合同》﹐合同期自2007年12月23日至2008年2月5日止。被告以全進全出方法計劃飼養肉鴨1200只﹐交納保證金5000元。原告提供苗鴨、飼料、藥品及技術服務指導﹐成鴨負責回收。同時約定﹐如被告私自出售成鴨﹐被告除清償所欠的苗鴨和飼料款外﹐再以苗鴨和飼料款的30%支付違約金。被告共欠原告飼料、苗鴨、藥款21760元。在被告鴨養即將成熟時﹐恰遇幾十年不遇的雪災﹐被告鴨棚被大雪壓倒8間﹐壓死成鴨550只﹐大雪封路﹐車輛不通﹐剩余受傷成鴨就地處理。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將成鴨賣給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苗鴨、飼料、藥品款人民幣21764元、違約金6426元﹐扣除保證金5000元﹐實際償付2319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成鴨未賣給原告﹐是因當時恰遇我國的特大雪災﹐在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面前﹐該行為不應視為違約﹐應免除被告違約責任﹐但其在遇不可抗力前的債務不能免除。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6764元(21764元扣除保證金5000元)﹐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作者﹕張軍 崔建紅 涂相平 編輯﹕周瑞平